作者:周軍律師.
如需幫助可關注,私信必復。
法律規定,,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或調解確有錯誤時,可以申請再,如果“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那么,哪些才屬于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新證據”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解釋第386條的規定,滿足下列條件的證據可以作為“新的證據”。
一、新發現的證據
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存在,因客觀原因于庭審結束后才發現的。
例如:2025年2月19日正義網公布了河南駐馬店西平市檢察院的一則民事抗訴的案例:一對夫妻,兩次結婚又兩度離婚。第一次離婚時,雙方約定房產歸女方所有(但該離婚協議因年深日久被雙方遺失了)。離婚后,男方借債20萬元。在第二次離婚后,男方債權人因討債無果提起撤銷權之訴,法院缺席判決撤銷了雙方第二次離婚時對房產歸屬的約定,致已歸屬于女方的房產被查封執行。當事人不服,申請檢察機關抗訴,該案中西平市檢察院依據職權向民政部門調取了雙方當事人第一次離婚時的協議書底檔,證明了案涉房屋在第一次離婚時就已經分配給了女方。本案中該離婚協議書雖然早已經存在,但是當事人在庭審時遺失,抗訴時才被調取,所以屬于新證據。
二、新取得的證據
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則案例,該案的案號是(2016)最高法民申1475號,該案中最高法認為“中銀集團沒有能夠在原審程序中提供的相關證據,究其原因固然有其檔案保管不善、怠于查找等主觀原因,但也有未能得到對方華某公司協助的客觀原因,所以認定中銀集團在申訴中提出的“逾期提供證據的理由”成立,其提交的證據構成申請再審的新證據?!?/p>
三、新形成的證據
在原審庭審結束后形成,無法據此另行提起訴訟的。
例如:對原來庭審中的鑒定意見就有異議,在庭審之后重新鑒定或者出具專家論證意見,得出了足以推翻原鑒定意見的新結論,這類證據就是典型的新證據。
四、未經質證的證據
再審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在原審中已經提供,原審人民法院未組織質證且未作為裁判根據的,視為逾期提供證據的理由成立,但原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不予采納的證據除外。
例如:庭審中的關鍵書證未被原審法院采納,法院也沒有否定該書證的證據效力,屬于不說有效也不說有效,但棄之不用也不予評價的證據。
需要注意的是,在原審庭審結束后形成的證據能否作為“新證據”,主要是看能否可以依據該證據另行提起訴訟。若無法據此另行提起訴訟的,則可以認定為新證據。
周軍律師提醒,再審新證據制度是“證據失權”與“實體公正”博弈的產物。隨著《民訴法解釋》的修訂,司法實踐更傾向于實質審查,對當事人而言,證據挖掘、程序銜接至關重要,積極應訴、全面舉證仍是避免再審被動局面的關鍵。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點贊關注分享,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