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勝訴判決遇上“公司沒錢”,不少人會犯難,難道辛苦打贏的官司就成了“法律白條”?其實不然!今天,我們通過一個真實案例,聊聊當被起訴公司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進入僵局后,債權人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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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鋼材購銷合同》,約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采購建筑鋼材。合同簽訂后,甲公司按約供貨,每次交貨均由乙公司指定收貨人核對賬目并簽訂欠款協議。雙方明確,乙公司需在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全部貨款,但到期后乙公司卻遲遲未履行付款義務。多次催討無果后,甲公司訴至法院。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乙公司承諾分期支付欠款,法院據此出具了民事調解書。然而,調解書生效后,乙公司仍未按約付款。甲公司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依法查詢乙公司財產,卻發現其名下無任何可供執行的資金、房產或設備,最終只能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眼看貨款難以追回,甲公司并未放棄。經了解,乙公司是一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即只有一名股東),甲公司隨即向法院申請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要求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院審查后,支持了甲公司的申請,裁定追加乙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乙公司股東對該裁定不服,向法院提起了執行異議之訴。
本案的關鍵,在于乙公司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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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公司沒錢,債權人該怎么辦?
在司法實踐中,“公司沒錢”導致執行困難的情況并不少見。此時,債權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維護權益:
1. 申請追加、變更被執行人:若符合法定條件(如本案中一人公司股東財產混同,或股東未足額出資、抽逃出資等),可向法院申請追加股東或相關責任人作為被執行人,要求其承擔相應責任。
2. 通過訴訟救濟:若申請追加被法院駁回,可通過“執行異議之訴”進一步主張權利,由法院對是否應當追加被執行人進行實體審理。
需要注意的是,能否成功追加被執行人,需結合具體案情判斷(如股東出資是否到位、是否存在財產混同、出資期限是否屆滿等)。但這一途徑為債權人提供了新的維權思路,破解了“公司空殼、債務懸空”的困境。
來源:永寧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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