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如需幫助可關注,私信必復。
在民事訴訟活動里,案由猶如案件的標簽,精準反映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與爭議焦點,對案件審理方向與法律適用起著關鍵指引作用。但司法實踐錯綜復雜,常出現(xiàn)立案時確定的案由,經(jīng)法院深入查明后,與實際法律關系不一致的情況。
那么,如果案由確定后,法院查明法律關系不一致,當事人能否變更訴請?
最高院在《深圳市盛康達投資有限公司等與深圳市利明泰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侵權糾紛上訴案》中明確: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zhì)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最高院認為,
民事案件案由應當依據(jù)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zhì)來確定。利明泰公司訴請確認增資擴股行為無效是基于認為該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本案的案由應確定為侵權糾紛。
利明泰公司一審的兩項訴訟請求原為確認隆僑公司、九策公司轉(zhuǎn)讓股權的行為無效并恢復原狀,以及確認隆僑公司增加注冊資本并吸收股東的民事行為無效并恢復原狀。鑒于本案所涉股權變更行為系增資擴股,而非股權轉(zhuǎn)讓,在一審庭審法庭調(diào)查階段,經(jīng)法庭釋明,利明泰公司放棄原第一項訴訟請求,變更原第二項訴訟請求為確認案涉增資擴股行為無效。
一審法院根據(jù)所查明案件事實進行釋明后,利明泰公司變更訴訟請求,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zhì)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的規(guī)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修改后的的通知》中“各級人民法院要正確認識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質(zhì)與功能,不得將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等同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的受理條件,不得以當事人的訴請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中沒有相應案由可以適用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影響當事人行使訴權"的要求。
盛康達公司、隆僑公司、九策公司主張利明泰公司無權變更訴訟請求、一審法院違法受理案件,缺乏法律依據(jù)。
周軍律師提醒,法院查明法律關系與立案案由不一致時,法院釋明后,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在復雜的民事訴訟進程中,當事人應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規(guī)定與司法實踐傾向,充分行使各種權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yè)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點贊關注分享,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nèi)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nèi))為自媒體平臺“網(wǎng)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