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體報道,杭州有商場公示了商場內所有預付費店鋪名單及店鋪租賃合同到期時間,引發關注。
除了點贊的聲音之外,還有不少網友好奇,公示是提醒還是侵犯隱私?商場能否起到免責作用?有律師認為,商場公示預付費店鋪租賃期,并不能直接起到免責作用,這一做法也并非普遍強制性義務。
風險告知——
商場公示預付費店鋪名單,租期啥時到一目了然
據7月4日錢江晚報報道,杭州一家大型商場公示了該商場內所有預付費店鋪名單及店鋪租賃合同到期時間的信息。
告示牌以“預付費卡消費風險告知書”為抬頭,公示了商場A座和B座所有預付費租戶,還按照教培類和娛樂配套美業類進行分類。公示清單的內容涵蓋了商鋪名稱、位置和當前合同到期日。其中,“教培類”租戶涉及體育、音樂等教培機構,“娛樂配套美業類”的租戶清單涉及美容、兒童玩具等行業。
據客服中心工作人員介紹,這個告知書是去年年初設立的,主要是因為商場里預付費商家比較多,前期有消費者來客服中心了解過這些商鋪的租賃情況,所以才公示出來,公示清單前也征得了相關租戶的同意。公示是為避免發生消費糾紛,同時也能給廣大消費者提個醒,在預付費卡消費時,理性充值。
并非個例——
預防消費者踩雷,多地商場公示預付費商家信息
近年來,不少消費者在美容美發、健身年卡、教培機構充值等預付式消費時,都有過頻頻踩雷的經歷。為起到提醒作用,多地都在“想辦法”。
7月8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梳理發現,社媒上不少網友發帖,2024年起,全國多地都有不同的商場公示《預付卡消費風險告知書》。除浙江杭州外,浙江嘉興、江蘇如皋大型商場也有商業預付卡的提示,公示了商家位置、到期時間等。
2024年5月,上海市還公示了單用途預付卡首批信用紅榜,涵蓋百貨、連鎖大賣場、酒店、文旅、中餐、西式快餐、咖啡茶飲、西點烘焙、服裝、美容養生、醫藥、汽修、洗染等行業,信用B級以上的代表性發卡經營者,共26家。
7月9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以消費者身份聯系西安多家商場,表示沒有關于預付費店鋪的信息公示。
賽格工作人員說,商場一直沒有公示過,下一步會不會設立公示牌,目前還沒有接到相關通知。
MOMOPARK工作人員說,在服務臺或商場內都沒有預付費店鋪的租賃信息公示,但如果消費者想要了解,可以說出具體店家品牌名稱,服務臺可幫助查詢。下一步會不會設立公示提醒還不知道,沒有接到運營部通知。
大悅城工作人員說,商場沒有預付費店鋪信息公示,有些店鋪充值是店家自己的活動,不是商場的充值活動,“避免消費者充值被騙,我們在每部客梯里都有防詐宣傳。”
網友熱議——
有人認為提醒要點贊,有人認為“免責意圖大于告知”
對于這些商場公示或官方提醒,不少網友參與討論。
有人認為,商場做法值得點贊,能避免“今天充值明天換人”的情況,有了商鋪租賃到期時間,消費者也可以對充值風險進行把控,在知情前提下對要不要充值獨立判斷。
還有人認為,商場這一做法“免責意圖大于告知”,“商家跑路后,總會有消費者跑去找商場。實際情況是,保證金根本不夠退,而且一般都沖抵物業費了。”有網友說。
另有網友認為,商場發通知本意是為了催商戶續簽,消費者想避免上當,謹慎選擇預付費服務才是王道。
此外,還有人提出疑問,雖然公示了租賃日期,但商家也有可能合同沒到期就交不起租金“跑路”了,這種情況下,商場提前公示了,是否還有連帶責任?
還有人好奇,商場如果未經商家允許,單方面公示了商家的租賃期,算不算侵犯隱私?
律師說法——
公示屬“避坑指南”有積極意義,但擅自公示可能侵犯隱私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倘若商場在公示前征得商家同意,公示租賃期是對消費者知情權的合理滿足,屬于“避坑指南”,它能讓消費者知悉店鋪經營期限,有助于判斷商家穩定性,理性選擇充值消費,繼而降低踩坑風險。但若未經商家允許擅自公示,可能侵犯商家“隱私”(商業秘密、不公開的商業信息),尤其對經營困難的商家,可能直接影響其經營。
趙良善介紹,根據《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表明,若商場不能提供商家經營資質證明、營業執照的,商場需承擔過錯賠償責任。若商場明知商家侵害消費者權益卻未采取措施,消費者可請求商場與商家承擔連帶責任。
趙良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預付式消費的責任主體認定、合同效力、預付款返還等問題作出規定。目前國家層面并未強制要求商場公示預付費店鋪租賃期,但《上海市體育健身行業預付式消費經營活動監管實施辦法(試行)》中明確,經營者應公示經營場所租賃期限等信息。因此,從法律角度看,商場公示預付費店鋪租賃期并非普遍強制性義務。
趙良善表示,商場公示預付費店鋪租賃期并不能直接起到免責作用。公示雖可證明商場有提醒消費者的行為,某種程度上體現其盡到部分管理責任,但不能免除其在商家跑路等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應承擔的責任。如前所述,若商場未按法律規定履行相關義務,如未對商家資質盡到形式審查義務、不能提供商家有效信息等,仍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脫不了干系。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佘欣 編輯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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