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一對夫妻離婚后,前妻李某將前夫孫某及其兒子告上法庭。事情核心在于孫某再婚期間,4年半向前妻所生兒子小孫轉賬共計300萬元。法院最終判決孫某返還100萬元,同時認定其子小孫無需承擔責任。
這起案件揭示出三個關鍵法律認定:
第一筆賬:79萬房款
孫某與小孫之間有大量小額轉賬,但法院重點關注三筆大額支出。其中79萬元用于支付兒子購房款,發(fā)生在孫某與李某婚姻存續(xù)期間,來自夫妻共同賬戶。
第二筆賬:36.8萬車款
孫某從夫妻共同賬戶轉出36.8萬元為兒子購置車輛。銀行流水顯示,此筆支出未征得李某同意。
第三筆賬:83萬轉賬
單筆83萬元的轉賬成為爭議焦點,李某稱從未知悉該筆款項用途。
法院審理認為:
- 三筆合計199萬元的支出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 父子間不存在惡意轉移財產(chǎn)的主觀意圖
- 父母資助成年子女屬于正常人情往來
最終判決:
- 大額轉賬行為無效
- 收款人小孫不負返還責任
- 孫某個人返還李某100萬元
這個判決劃清了兩條法律界限:婚姻存續(xù)期間大額處置共同財產(chǎn)必須經(jīng)配偶同意;父母資助成年子女雖屬人之常情,但不可侵害配偶財產(chǎn)權。100萬的退還數(shù)額,為所有再婚家庭敲響財產(chǎn)處置的警鐘——婚內財產(chǎn)的安全邊界不容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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