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社會福利”變成了“套利產品”,把“養老需求”丟給了“金融產品”,這種“精算模式”,對比丹麥這類“健康預期壽命”退休及養老模式的制度(丹麥退休年齡到2040年將上調至70歲,這種做法合理嗎?),我不知道該如何評價,論老齡人口占比、人口更替率、歐洲比我們困難的多,金融行業發達程度也比我們高,可是很少見到他們把金融產品直接伸手指向一老一小的案例,哪怕這種產品在金融上確實對使用人有所幫助!
“養老貸”,“續保貸”,本質上都是為了快速填充社保,同時解決中小銀行資金緊缺、產品緊缺的問題!目前已有至少40家銀行落地了“養老貸”產品。“養老貸”的核心是為參保人提供資金補繳養老保險,通過提升繳費檔次換取更高養老金。
這款產品瞄準兩類人群,一是從未參保卻想一次性繳滿15年的群體,二是希望提檔補繳的已參保人。從實際測算看,參保人退休后在償還貸款本息后仍有盈余,能實現“多繳多得”的正向循環。
然而,爭議也隨之而來,在長達15年的貸款周期中,參保人健康狀況、養老金政策調整等變量難測,若借款人中途身故,剩余債務可能轉嫁子女。
更值得深思的是,當金融工具深度介入養老保障領域,如何平衡商業屬性與社會公益,避免“以貸養老”異化為新的債務負擔,成為亟待厘清的命題。
我們先拋開倫理問題,著重來看下養老貸的具體操作模式:
首先貸款資金直接劃入社保賬戶,定向用于補繳養老保險,確保專款專用,這個從安全性上是可以保證的!對于從未參保者,若選擇年繳 6000 元檔次補繳 15 年,需 9 萬元可全額貸款;已參保者若從年繳 300 元提升至 6000 元,可貸款補足差額 85500 元。銀行通過與社保局系統對接,實現資金閉環監管,避免挪用風險。
其次,這個貸款的還款來源是鎖定的,借款人年滿 60 周歲領取養老金后,每月養老金的一部分自動劃扣用于還貸,剩余部分自由支配。以貸款 9 萬元、年利率 3.1% 為例,邵東市參保人退休后月領養老金 808.48 元,扣除月供 625.86 元后,每月凈增 182.62 元(不考慮利率變化、貨幣貶值、養老政策變化等)。長沙參保人因基礎養老金比周邊更高,每月可凈增 327 元,這種設計將還款壓力與養老金收入綁定,理論上確保了還款來源的穩定性。
最后,部分銀行引入了風險緩釋機制,找到了保險公司分擔風險,若借款人身故,由保險代償剩余貸款;社保個人賬戶余額優先償還貸款,不足部分才由擔保人(通常為子女)承擔,但目前這并不是普遍的,而且保險介入后,標準成本也會隨著風險閾值的變化而變化!
我們再來看下,這種制度設計從金融上看的問題在哪!
首先,這個產品基本就沒有考慮政策變動風險,完全是販賣當下焦慮,解決當下問題的產品,如果養老金計算規則、基礎養老金標準調整,產品實際風險其實全部是由購買人承擔的。比如,若未來個人賬戶計發月數從 139 個月延長,或基礎養老金增速放緩,這就會導致實際養老金低于預期,影響還款能力!
其次,當前 “養老貸” 利率普遍在 3.1%-3.45%,高于長沙等地 3.05% 的房貸利率,這個利率其實在未來10年都是比較高的,若 LPR 進一步下調,固定利率的 “養老貸” 將面臨更高的實際成本,而且這個不像房貸,國家會有專項的浮動調節機制!
然后,就是這類貸款周期最長 15 年,若借款人在還款期內失能或提前身故,可能引發債務糾紛。盡管部分銀行有保險代償,但保險覆蓋范圍和免責條款里如何厘定賠償責任,目前并無行業統一意見,這意味著很有可能保了,出了問題但又不滿足保的條件!
此外,用這類貸款的,大部分是低收入人群,本身沒什么錢,還要背債,即便每月賬面養老金增加,但扣除貸款后實際可支配金額有限,而且其實真實的影響當下現金流,對低收入人群而言用當下的確定去換未來的不確定,并且還是低收益,這種產品的設計定位,本質上并不合理,這些參保人月均名義資產凈增僅 50-100 元,對改善生活質量作用有限,卻需承擔長達 15 年的心理壓力。
而且,代際債務轉嫁風險這個問題總是存在的,就算有保險公司,若借款人未購買保險且社保退款不足,剩余債務可能由子女承擔。盡管部分銀行宣傳 “子女無需代償”,但法律上的擔保人仍需履行責任,不一定和銀行宣傳的一樣!
最后,是我個人最反感的,有點“打著公益做商業的實質”,這不應該成為金融正規軍的日常操作!這些銀行推出 “養老貸” 都呈現盈利驅動下的產品設計,動機主要是拓展普惠金融市場、獲取長期穩定收益,解決小銀行缺乏產品、缺乏存款的問題,但是市場需求旺盛的情況下,這里面是不是存在過度營銷?要知道,目前 “養老貸” 缺乏統一規范,不同銀行風控標準差異大,部分產品甚至允許 65 歲高齡人群貸款,這會急劇加大整體社會信用風險,“老年人群如果大面積信貸暴雷,你們能想象社會面的影響么?”
所以,當下的爭議主要是要不要把社保福利制度金融工具化!
“養老貸” 本質是金融工具,與社保制度相互獨立,湖南省社保局明確,貸款屬民事借貸,與社保權益無關。但有些銀行卻將其被包裝成 “社保福利”,誤導消費者。而監管部門又沒有出臺相應的指導意見,明確產品定位、利率上限及風險披露要求。
如果這個產品真的對緩解社保緊張問題,改善個人社保需求有利,那也應該建立完善的社會化風險分擔機制,推廣 “政府 + 銀行 + 保險” 三方合作模式,由政府提供貼息或風險補償,銀行優化定價機制(如根據預期壽命動態調整利率),保險公司擴大承保范圍!
并且,要建立強制咨詢制度,要求銀行在辦理貸款前,由獨立第三方機構向借款人說明潛在風險,包括政策變動、債務轉嫁等。同時,禁止向無穩定收入來源的貧困老年群體推廣。
而且,相比 “養老貸”,我個人認為,西方社會的反向抵押貸款(以房養老)更適合我們,不僅可釋放房產價值,還能讓老人在生命周期內充分享受金融便利。
因此,我建議結合國情,探索 “住房反向抵押+” 的組合模式,為不同資產狀況的老年人提供多元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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