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物業公司綠化經費不足,我們自己掏錢買樹苗補種,現在終于樹成蔭了,咋又成了‘治理難題’?”6月30日,在銀川市金鳳區滿城北街街道閱海社區山海灣小區民主協商議事亭里,業主邵女士提出質疑。由社區牽頭,物業及20余戶居民代表參與的會議,正在討論小區400余棵業主自種果樹的歸屬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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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該小區建成初期,因物業公司綠化養護經費短缺,近半數綠植因缺乏相應養護而枯死。2020年起,一樓部分業主自行購買樹苗陸續栽下桃、李、杏等約400棵果樹,解決了小區綠化問題。但隨后種樹居民將這些果樹視為私有財產,既不許其他居民采摘果實,也拒絕物業將其納入統一綠化管理范疇。由此導致問題接踵而至:8號樓某業主不斷投訴種樹居民公地私占;3號樓某業主抱怨窗前果樹遮擋采光;10號樓業主因采摘果實與種樹業主發生肢體沖突;小區公共綠地私自侵占問題愈演愈烈……
為化解這一矛盾,閱海社區依托“轉角議事亭”民主協商品牌及“閱盡瑣事、化解紛爭”矛盾調解品牌,適時召開“山海灣小區公共綠地管理及侵綠占綠問題民主協商會”。
“自種樹木原則保留,但需統一登記備案。”社區黨委書記史惠根據綠化法規拋出初步方案。法律顧問進而引出相應條款加以說明:“根據民法典第274條規定,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所以法律上這部分果樹及果實應當屬于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從最開始的面紅耳赤到最后的出謀劃策,這場多年紛爭以“公共綠地果樹產權歸全體業主,成熟期可共享采摘;所有果樹需按照物業綠化管理統一規劃種植,不得影響居民生活”這一共識落下帷幕。
談及后續如何避免紛爭再起,史惠表示后續將建立“綠化認養-公共管護”雙軌機制,鼓勵業主繼續參與綠化,同時確保公共空間的合理利用。
■【法官說法】
住在小區一樓的業主,不少都喜歡在公共綠化帶里種點花草果蔬甚至果樹。那么,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是被允許的嗎?栽種的果樹到底是私有還是公有?記者為此采訪了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楊晴雯。
“民法典第271條規定: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第274條規定: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此外,物業管理條例也強調: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綠地、道路等屬于業主共有。”楊晴雯指出,公共土地上的資源屬于全體公民或特定群體(如小區業主)共同所有。因此,業主在共有綠化區種植的樹木,所有權歸全體業主共有,管理權由全體業主共同行使。同理,業主種植在小區公共綠化區域的果樹,也應當屬于小區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楊晴雯法官認為,個人占用綠地種植的果樹看似是私人物品,但是卻侵占了其他人的共有財產。如果個人想要在公共土地上種植果樹,通常需要獲得相應的許可或同意,比如小區業主大會或物業管理公司的許可。
至于果樹上結的果實,通常被視為天然孳息,其所有權歸屬于果樹的所有人。而楊晴雯認為,如果果樹是由業主個人種植的,那么在理論上,業主就是果樹的所有人,進而擁有果實的所有權。但是業主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在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綠地上種植果樹,而且利用綠化用水灌溉果樹后豐收的果實,應當由全體業主共享。
來源:寧夏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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