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黃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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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與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發布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對勞務外包、業務外包用工模式下如何厘清用工關系和用工責任進行以案釋法。
外賣騎手與外包的第三方關聯企業如何確認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以勞務派遣、勞務外包等方式規避用工責任,勞動者該如何維權?近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與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發布10個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加大對各地裁審機構的辦案指導力度、統一裁審標準,同時引導用人單位規范合法用工,指引勞動者依法維護勞動權益。
記者梳理發現,在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中,有近一半的案例涉及在業務外包、勞務外包等用工方式下,用人單位的用工責任如何劃分,以及如何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等問題。
外包就能撇清勞動關系嗎?
“外賣小哥”陶某某入職時與某外賣網絡平臺關聯的二級外賣配送業務組織某某配送中心簽訂了勞務協議。
2023年7月,陶某某在送餐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后于2023年12月向某某配送中心遞交了離職申請。2024年2月,陶某某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某某配送中心與陶某某在2022年8月至2023年12月期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獲得支持。某某配送中心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具備認定勞動關系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的支配性勞動管理特征,明顯與簽訂的格式化勞務協議載明的勞務關系外觀不符。
“陶某某從注冊、登錄外賣APP,到接單、派單,及每日送單量等均受某某配送中心的管理,雖然系通過其他公司轉賬支付,但不影響由該配送中心制作工資表上報后發放的事實,即其工資標準由配送中心確定。同時,陶某某提供的勞動屬于該配送中心的業務范圍,從而認定實際外包某外賣平臺企業外賣配送業務的某某配送中心與陶某某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第三庭庭長趙光喜表示,新就業形態下,一些平臺企業或關聯的第三方企業為弱化勞動關系,通過各類協議明確雙方為勞務、承攬、合作等普通民事法律關系,排除勞動法律法規的適用。判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與平臺或第三方企業之間為何種法律關系,應堅持以認定勞動關系的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作為判斷標準。
外包就能轉嫁用工風險嗎?
近年來,個別用人單位為規避其作為用人單位的用工責任,通過業務外包、勞務外包等方式,把用工風險轉嫁給承包單位(個人)。遇到此類情形,勞動者該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在此次發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某工程材料公司與自然人乙某簽訂委托加工合同,約定雙方共同開展格柵加工業務,公司向乙某提供加工所需原材料。乙某又以該公司人員的身份將仝某招進公司從事格柵生產工作,雙方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仝某在生產車間工作過程中受傷,后申請仲裁,請求確認其與某工程材料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獲得支持。
仲裁委員會認為,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實質性審查雙方之間是否具備勞動關系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的特征,準確認定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糾正用人單位通過簽訂內部承包合同、業務(勞務)外包合同、委托生產合同等規避用人單位責任的違法用工行為。
而當存在違法轉包、分包的情形時,用工單位承擔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則不以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
在另一起案件中,云南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將建設工程違法分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曾某某,亢某某在曾某某承包的項目處從事木工工作時受傷。經人社行政部門認定亢某某構成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亢某某構成傷殘十級。法院審理后,判決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亢某某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460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4703.15元。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亢某某依法可享受的部分工傷保險待遇應由用人單位承擔。曾某某不是合法用工主體,不能成為亢某某的‘用人單位’。雖然某建設公司與亢某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但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保障受傷職工及時有效獲得賠償,當存在違法轉包、分包的情形時,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某建設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趙光喜說。
被掛靠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嗎?
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聘用人員通過第三人獲得侵權賠償,不免除被掛靠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2019年5月,楊某聘用王某某駕駛客運車輛并發放工資。2020年8月,楊某與某交通公司簽訂《客運車輛經營合同書》,約定將楊某所有車輛落戶掛靠至該公司名下運營。楊某未為王某某繳納工傷保險,也未委托某交通公司代其繳納。2020年11月,王某某駕駛該掛靠車輛時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經王某某申請,仲裁委裁決某交通公司支付王某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雙方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某交通公司作為被掛靠方,通過掛靠協議獲取管理收益,卻未督促或代為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導致王某某無法通過工傷保險基金獲賠,故應直接承擔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義務。某交通公司以“不存在勞動關系”主張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袁學紅表示,此次聯合發布的10個典型案例,既有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案例,又有維護用人單位依法用工的案例,具有很強的代表性和指導意義。
記者了解到,2023至2024年度,聚焦勞動糾紛化解中的痛點、堵點,云南全省法院向用人單位、行業協會、行政主管部門等發出司法建議45份,從源頭上研判分析同類勞動糾紛多發易發的原因,并提出了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的解決路徑和方法。
同時,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強化裁審銜接,進一步完善勞動人事爭議“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全省入駐人民法院調解平臺的調解組織1546個、調解員1628人,共接收辦理案件1035件,調解成功率98.94%。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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