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與物業公司相互推諉,一個刪除聲明,一個保持沉默,死者的勞動關系竟成“羅生門”。
青島大學宿管大爺離世事件持續發酵,責任認定陷入僵局。青島大學稱宿管人員屬“外包物業統一管理”,而山東明德物業管理集團發布聲明稱離世人員“非該公司員工”后,又迅速刪除聲明。
記者調查發現,青島大學官網顯示校內物業服務由明德物業、永升物業、環宇物業、正威安保共同承接。這種多層外包模式使得勞動關系認定更加復雜。
更令人心寒的是,有學生反映宿管大爺月工資僅1800元且被拖欠8個月,遠低于青島市最低工資標準(2200元/月)。這種系統性權益侵害在勞務派遣領域尤為突出。
隨著事件關注度上升,一個核心法律問題浮出水面:在勞務派遣模式下,究竟誰該為勞動者的工傷死亡承擔責任?
勞務派遣工傷的責任分配機制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二項:“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上述規定構建了勞務派遣工傷責任的雙層結構:
工傷保險責任主體:勞務派遣單位作為法律意義上的用人單位,是工傷保險的法定投保主體和待遇支付主體;
連帶賠償責任主體:當用工單位存在過錯導致勞動者損害時,應與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2013年《勞動合同法》修改后,對用工單位的連帶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用工單位需存在:
未提供安全防護設施
未進行崗位培訓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等過錯情形。
結合本案分析
本案中,責任認定需分三步走:
勞動關系確認:通過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表等確定實際用人單位。若如網傳由物業公司發放工資,則物業公司作為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主體責任;
用工過錯判定:青島大學作為實際用工單位,對值班室51℃高溫環境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明顯違反《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存在重大過錯;
責任形態劃分:
物業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工亡補助金、喪葬費、撫恤金);
青島大學因未提供安全作業環境,對損害結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特殊情形在于,若最終確認宿管大爺與多家物業公司均無勞動關系,青島大學可能因事實勞動關系直接承擔工傷責任。
莫讓勞務派遣成為“責任擋箭牌”
本案責任主體需從“形式外包”與“實質用工”兩方面界定。校方不能以“外包”為由推卸監管責任,物業公司亦需證明其已履行勞動保護義務。建議家屬通過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系,并申請工傷認定。若校方或物業公司存在拖欠工資行為,還可追究其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民事責任。此案再次敲響警鐘:用人單位應摒棄“成本至上”的思維,將勞動者生命安全置于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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