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郡,我打零工日結,干活受傷了,老板說我不是他的員工不管,這合理嗎?”————最近,有工友發出這樣的疑問。
打零工、做日結,干一天活拿一天錢,靈活又方便。但萬一干活時不小心受傷,這筆醫藥費該找誰賠?能算“工傷”嗎?關鍵就在于:你和老板之間,算不算法律上的“勞動關系”?
別急,今天小郡就用一個真實的案例,給大家普普法!看看法院是怎么判斷這種“臨時工”關系的。
小郡說案
老范最近有點煩,他通過熟人介紹,去一家公司種樹,為期7天,工資按量日結(多勞多得)。過了十來天,公司的負責人與老范聯系,聲稱還要3天的活需要干,報酬在工作完直接以現金的形式發放。
沒想到,就在第二次干活(5月3日)時,老范在公司勞動的過程中受傷。他覺得既然是在給公司干活時受的傷,那公司就得負責,于是隨即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與公司自2025年5月3日起存在勞動關系;
結果,仲裁委說:不算!審查認定范某與公司之間不具有勞動關系,范某不服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通過范某的陳述及收到報酬的情況,雙方約定報酬按天按量日結,范某在公司處植樹的時間不具有穩定性、連續性;時間安排較自由,公司與其不存在人身隸屬關系,依附性較弱,也不受公司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的約束,故認定范某與公司之間不具有勞動關系。
小貼士:在不能認定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勞動者在工作的過程中受傷,該如何處理?
雖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具有勞動關系,但雙方之間形成勞務關系,勞動者作為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應根據雙方在受傷過程中各自的過程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三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審 核:郭玉婷
作 者:郭萌萌 高 茸 強慧雪
編 輯:劉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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