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推進開發區工業用地“標準地”
改革的指導意見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高質量發展部署要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提高土地資源配置效率,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工業用地逐步推行“標準地”出讓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工作目標
工業用地“標準地”是指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內具備供地條件的區域,在完成相關區域評估及通平等前期工作的基礎上,合理設定容積率、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地均稅收等控制性指標,納入土地出讓條件,實行履約承諾、全程監管的供地模式。“標準地”適用于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區,工業項目原則上進入園區建設。
2025年,各市(州)、縣(市)政府制定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實施方案,指導開發區管委會開展區域評估、構建指標體系和指標值等基礎工作,每個省級以上開發區新增工業用地力爭完成一宗“標準地”出讓(至少具備“標準地”供應條件),實現“交地即交證、拿地即開工”;2026年,建立完善相關制度,科學設定指標體系,省級以上開發區新增工業用地全部實行“標準地”出讓,促進工業項目早落地、早達產、早見效,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二、工作任務
(一)開展區域綜合評估。各市(州)、縣(市)根據實際情況,在擬開展“標準地”出讓區域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水資源論證、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響、文物保護評估、地震安全性評價、氣候可行性論證、節能評估等評估評價事項有關要求,由各市(州)、縣(市)政府組織完成區域評估并承擔相關費用。鼓勵“多評合一”,評估評價成果向社會公開,不得對用地單位再單獨提出評估要求,切實減輕企業成本,提高項目準入前期效率。
(二)構建指標體系。省自然資源廳牽頭制定“標準地”指標體系,各地結合產業準入、功能區劃和相關區域評估要求,合理構建符合本地實際、可監管的“標準地”準入指標。指標體系以容積率、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地均稅收3項指標為主要指標,構建“3+N”控制指標體系(其中,容積率、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地均稅收為主要指標,“N”即土地產出率、建筑系數、能耗標準、排放標準、科研投入、就業等其他自選指標),在出讓公告中一同發布。各地可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態勢實行動態調整,對列為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的工業項目,可設置科研投入、就業、技術、產品品質等軟性控制指標。各市(州)、縣(市)應在2025年底前公布本地開發區“標準地”指標體系和指標值。
(三)規范供應方式。各市(州)、縣(市)圍繞事前定標準、事中作承諾、事后強監管等關鍵環節,制定“標準地”操作流程、工作指引、協議文本等。嚴格執行“凈地”出讓,“標準地”供應前須達到“五通一平”,鼓勵達到“七通一平”。鼓勵各地根據產業類型、企業生命周期、投資狀況等要素,選擇長期租賃、先租后讓、彈性年期出讓等方式供應“標準地”,減少用地單位一次性拿地成本;探索創新工業用地競價方式,在符合相關法定條件下鼓勵企業競報地均稅收等指標。
(四)明確履約責任。用地單位在與自然資源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同時,市(州)、縣(市)政府或其指定機構(部門)應與用地單位簽訂“標準地”履約監管協議(以下簡稱《履約監管協議》)。在《履約監管協議》中明確控制指標、竣工驗收、達產復核、獎勵措施和違約責任等事項;可約定對提前達產、地均稅收高于約定值的用地單位,按規定給予政策支持;對嚴重違約的明確項目用地核減、退出等監管措施。
(五)促進地證同交和聯合驗收。用地單位承擔并落實工程質量、安全、進度管理等主體責任,確保工程按標準、按計劃實施。對于規劃設計條件明確的工業項目,可由市(州)、縣(市)政府組織提前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施工圖設計方案,納入土地供應方案,促進“交地即交證、拿地即開工”。大力推行標準化廠房,鼓勵建設多層廠房、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嚴格落實建設工程設計、施工、驗收等質量責任,保證工程質量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建立聯合驗收機制,項目竣工后相關部門按照事先約定的條件對標驗收,簡化驗收事項、優化驗收流程。對通過聯合驗收的,出具驗收意見;對未通過聯合驗收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見。
(六)優化行政審批服務。各市(州)、縣(市)要建立“標準地”審批跟蹤服務機制,推行“標準地”出讓前期輔導和審批“幫代辦”全流程服務。實行告知承諾制,對符合告知承諾制條件的項目,政務服務機構可當場或在承諾審批時限內發放有關證照和批復文件。按照方便企業辦事的原則,及時公布容缺受理申請材料的范圍,推行容缺受理、一次性告知、并聯審批等機制,優化審批流程、壓縮審批時間、提高審批效率。
(七)實施全過程協同監管。各市(州)、縣(市)應強化項目實施過程監督管理,督促用地單位履行相關責任。按照“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研究制定“標準地”項目全過程履約監管辦法。對監督監管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相關部門應責令用地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達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土地出讓合同等追究責任。項目正常運營后,相關部門應持續加強監管,實現全生命周期閉環管理,并將用地單位履約承諾情況和行政管理信息記入信用檔案依法公開,作為用地單位享受優惠政策的重要參考,對嚴重失信企業依法依規懲戒。
(八)拓展適用范圍。對供而未建、低效用地改擴建項目鼓勵參照“標準地”建設、管理。其他產業集聚區、工業功能區等根據實際情況,可參照本指導意見執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保障。各市(州)、縣(市)要加強對“標準地”改革的組織領導,建立工作機制,細化工作措施,推動“標準地”出讓落到實處。省直相關部門建立協調推進機制,解決“標準地”改革重大問題。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牽頭統籌推進“標準地”改革,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市場監管廳、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局、省能源局、省稅務局、省氣象局、省地震局根據各自職責,指導各地落實“標準地”改革任務。
(二)加強獎懲監督。對推進“標準地”改革、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促進項目落地等方面成效顯著的地區,在用地計劃指標、開發區調整優化、補充耕地指標調劑等方面優先支持,在相關資金分配時予以傾斜,對符合條件的土地儲備專項債券項目優先安排。對推進不力、未按期達標的,暫緩開發區新增工業用地審批與供應。
(三)加強宣傳引導。各市(州)、縣(市)要高度重視“標準地”改革政策的宣傳,及時、準確、全面對“標準地”改革政策進行深入解讀。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和預期,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及時總結和宣傳推廣“標準地”改革的先進經驗和典型做法,切實發揮示范引領作用。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增強經營主體對“標準地”改革的信心,吸引更多優質項目落地,推動全省經濟高質量發展。
附件:
1.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指標體系
2.吉林省城鎮土地等別表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7月3日
來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網站
編輯:熊一黎 審校:劉星彤
主編:曲翱 監制:陳尤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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