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氫法學堂》第四講
政府機關在氫能行政管理中的權利與義務
各位專家學者,讀者朋友和氫能產業界的朋友們,大家好!我們在普法教育中已經知道,權利義務統一原則是指行政主體(主要是政府)和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其權利和義務是彼此關聯、相互平衡的。政府行政主體依法享有權力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氫能行業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權利的同時,也要履行法定的義務。比如,在氫能行政許可領域,行政機關有權對行政相對人的許可申請,進行審核和決定是否發放許可,這體現了政府行政主體的權利。同時,行政機關也有義務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內進行審查,并且公平公正地對待每一個申請者。相對人的權利是依法申請許可,但也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提供真實材料等義務。
一、政府機關在氫能行政管理中的權利
1、政府機關有權制定氫能產業政策和規劃。比如,政府可以依據國家能源戰略和市場需求,制定氫能產業的發展路線圖,確定氫能汽車推廣目標、加氫站建設布局等,從宏觀層面引導氫能產業的發展方向。
2、標準制定與質量監管權
制定有關氫能質量、安全技術標準(如純度檢測、儲氫罐防爆要求);對不合格產品實施處罰(如氫氣純度不達標責令停產)。
3、政府機關有權實施氫能市場準入與退出機制管理權
設定企業資質門檻(如設計單位需甲級資質),清退不合規主體。調控價格機制(《能源法》規定政府可指導氫能定價)。
4、政府機關有權對氫能項目進行審批和監管。政府要對氫能生產、儲存、運輸和應用等環節的項目進行審批,包括安全評估、環境影響評價等。在項目運營過程中,政府有權監督企業是否按照規定的技術標準和安全規范進行操作,如對加氫站的日常運營進行安全檢查,確保其符合壓力容器使用、防火防爆等要求。
5、政府機關有權征收相關稅費。在氫能產業中,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對氫能企業征收資源稅、環境稅等,用于支持公共服務和可持續發展。
二、政府機關在氫能行政管理中的義務
政府機關有義務為氫能企業提供良好的政策環境和服務支持。這包括提供財政補貼,如在氫能研發階段給予資金扶持,降低企業研發成本;提供稅收優惠,鼓勵企業擴大生產規模等。
1、安全保障義務
落實全流程監管,如
生產環節:強制自動化控制、防泄漏系統;
運輸環節:規范長管拖車資質及路線;
使用環節:要求醫院獨立通風系統、阻火裝置。
2、建立和完善氫能產業的標準和規范體系。政府需要組織專家和行業協會等制定氫能的生產、儲存、運輸和應用等方面的技術標準,保障氫能產業的健康發展。同時,政府還要對這些標準進行宣傳和推廣,讓企業和社會公眾了解并遵守。
3、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義務
公布能源規劃及實施情況(《能源法》第19條); 引導公眾參與需求響應(如分時電價機制)。
- 保障氫能產業的公共安全和環境安全。政府機關
要建立健全氫能安全保障機制,對氫能事故進行應急處置,如建立專門的氫能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儲備應急物資。同時,加強對氫能產業的環境監管,確保氫能的生產和使用符合環保要求,避免對大氣、土壤和水體造成污染。
5、對氫能產業的促進義務
提供政策支持:如補貼綠氫項目、簡化審批流程(河北允許制氫加氫一體站);建設基礎設施:預留氫能管網用地(《能源法》第37條)。
6、跨區域與國際協作義務
協調跨省管網建設(《能源法》第37條),做好省際、企業的協調工作;對接國際標準(如ISO互認、低碳氫認證)。
按照我們國家產業轉移的統一部署,氫能產業市場將在
全國各省、自治區大范圍的開展起來,這就要求我們各級政府機關要用法治思想來指導氫能產業健康快速的發展。在推動氫能產業市場發展的同時,必須做好氫能行政法制的宣傳、貫徹和落實工作。切實做到用法治的思想指導氫能產業健康、快速發展,做到安全生產,萬無一失,用產業轉移的成果惠及人民群眾。
內蒙古澤銘律師事務所 王勝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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