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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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目的是撤銷或變更已生效的裁判文書,針對的是 “原裁判錯誤”,如案外人發現法院此前作出的調解書錯誤將自己的財產確權給被執行人,可通過該程序糾正。?
在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對執行行為有異議,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那么,如果第三人對執行行為不服,提第三人撤銷之訴還是執行異議?
最高院在《河北建設集團管道構件有限公司職工持股會等與保定金盛管業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銷之訴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對當事人雙方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或無獨立請求權但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對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因此,第三人對已生效判決無法律責任亦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其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身份,故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
如認為對法院執行行為有異議的,可提出執行異議解決。
本案焦點在于:對已生效判決無法律責任亦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對執行行為有異議,應如何救濟。
本案中,(2012)保民三初字第107號民事判決并不涉及職工持股會的法律責任,職工持股會與該民事判決的結果也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職工持股會雖主張該判決的執行損害了其合法權益,但其在該案中并不具有第三人的身份,其起訴也不符合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原審法院不予受理并無不當。
職工持股會如認為一審法院執行中查封其土地使用權錯誤,可提出執行異議解決。
周軍律師提醒,執行異議適用于執行行為的爭議,不涉及原裁判錯誤;第三人撤銷之訴適用于原裁判錯誤導致的執行錯誤,損害第三人民事權益的情形。第三人人對執行行為不服時,需根據權益受損的根源選擇救濟途徑。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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