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商業合作日益頻繁,合伙投資項目已成為常態,投資者在注入資金時總是期望未來的盈利,然而由于市場需求的波動、行業競爭等不確定性因素,投資項目的資金回流往往面臨風險,一旦項目不幸遭遇虧損,投資者出于減少損失的本能反應,通常會迫切要求退還投資款。此時若雙方協商將這部分投資款轉化為借款,以此借款為由提起訴訟,法院又是否會支持?
原告金某某與被告孫某某于2020年11月起合伙經營“辣椒面”生意,金某某向孫某某投資30萬元,雙方簽訂了合伙協議書,并約定合作到2023年11月6日止。后2023年5月,經雙方協商簽訂了一份和解協議,約定把這筆錢轉為借款,并于2024年4月30日前償還。之后,孫某某沒有按期還款,金某某提起訴訟,請求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判令孫某某償還欠款30萬余元及利息。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達成債權債務協議,將原告支付給被告的合伙款轉化為被告的借款,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規定,雙方應按約履行,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在法官的釋法說理后,被告同意償還該借款及利息。最終,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孫某某于2025年3月30日前償還金某某借款本金30萬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
轉化型借貸關系是指當事人之間基于民間借貸以外的其他行為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如買賣、投資、合伙、承攬、損害賠償、精神損失等),在事后通過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對債權作出確認,轉化為民間借貸形式的債權債務關系。該型案件中“欠款”并不是“借款”,沒有借款“意思表示”及“出借行為”,但符合“轉化型”借貸關系的要求。
針對轉化型借貸糾紛,若債務人否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而主張雙方的債權債務系基于其他基礎法律關系產生并提供證據證明的,即便債權人提供借據、欠條等民間借貸關系的債權憑證,人民法院仍應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但是并非所有轉化型借條或欠條,都可以按照民間借貸起訴,需要雙方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是清算達成了新的借貸協議才可以。因此,對當事人而言,如果想要把原來的債權、債務關系轉化成借貸,一定要通過書面的方式而非口頭形式,明確將基礎的關系債權轉化為借貸關系債權,才能依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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