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期推送案例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刊載的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在該案件中,法院明確:本案爭議焦點為:對于李某春主張的旅游費損失及“五險一金”損失是否應予支持問題。“五險一金”與誤工費性質不同,因誤工導致工資收入減少而影響“五險一金”的繳存額度,該項“損失”即使能夠確定金額也屬于間接損失。李某春主張“五險一金”損失無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支持。李某春主張旅游費用損失,但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損失的確定金額,雖然李某春提出旅游費發票能證實其已支付的旅游費用,但根據旅游服務合同中的相關條款,李某春有權要求合同相對方退還一定費用,李某春可待損失確定后另案處理。
李某春訴北方出租車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間接損失原則上不應納入道路交通糾紛賠償范圍
案件索引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20592號
裁判要旨
本案爭議焦點為:對于李某春主張的旅游費損失及“五險一金”損失是否應予支持問題。“五險一金”與誤工費性質不同,因誤工導致工資收入減少而影響“五險一金”的繳存額度,該項“損失”即使能夠確定金額也屬于間接損失。李某春主張“五險一金”損失無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支持。李某春主張旅游費用損失,但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損失的確定金額,雖然李某春提出旅游費發票能證實其已支付的旅游費用,但根據旅游服務合同中的相關條款,李某春有權要求合同相對方退還一定費用,李某春可待損失確定后另案處理。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1日,在北京市昌平區南百路張各莊村南路口處,案外人郭某穩駕駛出租車(內乘李某春等)與案外人馮某秀駕駛的自重型自卸貨車相撞,事故造成李某春等人受傷,車輛損壞。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郭某穩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馮某秀承擔次要責任,李某春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李某春立即被送往醫院住院12天,產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損失。
李某春系中國石油蘭州石化公司職工,該公司人事處出具的《證明》中,除列明李某春因受傷請假61天扣發工資金額外,還計算出因扣發工資導致李某春“五險一金”繳納額的減少金額。事故發生時,李某春與其丈夫乘坐出租車是為了趕往機場參加赴日旅游團。李某春提交的其與北京中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簽訂的《團隊出境旅游合同》載明,李某春計劃于事故當天前往日本旅游,并支付旅游費用6680元。該合同第十三條約定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視為旅游者解除合同。旅行者在行程開始前當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應按旅游費用總額的70%扣除必要費用,并按合同約定辦理退款手續。因發生本案交通事故,李某春未能按時參團,也未從旅行社取得退款。
郭某穩為北方出租車公司的司機,馮某秀為杏麗運輸服務部的司機,二人在事故發生時駕駛車輛均屬職務行為。馮某秀駕駛的車輛在中國人保北京市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李某春請求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二次手術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其他損失(旅游費和“五險一金”損失),共計182559.27元。
法院裁判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經審理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為:對于李某春主張的旅游費損失及“五險一金”損失是否應予支持問題。 “五險一金”與誤工費性質不同,因誤工導致工資收入減少而影響“五險一金”的繳存額度,該項“損失”即使能夠確定金額也屬于間接損失。李某春主張“五險一金”損失無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支持。李某春主張旅游費用損失,但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損失的確定金額,雖然李某春提出旅游費發票能證實其已支付的旅游費用,但根據旅游服務合同中的相關條款,李某春有權要求合同相對方退還一定費用,李某春可待損失確定后另案處理。判決如下:一、中國人保北京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李某春醫療費用賠償金 6667 元、死亡傷殘賠償金 25564 元;二、中國人保北京市分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賠償李某春各項損失共計 31307.18 元;三、北方出租車公司賠償李某春各項損失共計 43050.09 元;四、駁回李某春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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