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1年9月20日,張三入職公司從事作業員工作。
2023年11月27日,張三因賭博被某定拘留12日;同日起,張三未出勤上班。
2023年12月9日,南通市拘留所因期限屆滿對張三予以解除拘留。
2023年12月11日,公司向張三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張三因賭博被處以行政處罰,從而嚴重違反《員工手冊》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五項、《獎懲管理制度》第十二條第二十二款規定為由,決定自2023年11月28日起與張三解除勞動合同。
張三認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張三因賭博受到公安機關行政拘留處罰,公司依據規章制度解除與張三的勞動關系。張三主張不清楚公司的相關管理制度及制定過程,沒有收到過《員工手冊》。一審法院認為,公司《員工手冊》、《獎懲管理制度》的內容并無明顯違法之處,且張三在入職后簽署了《入職承諾書》,認可收到并知曉相關規章制度,亦參加了相應培訓,故一審法院對張三之主張不予采信,公司的《員工手冊》、《獎懲管理制度》對張三及公司雙方均應產生拘束力。
本案中,依據公司的《員工手冊》、《獎懲管理制度》規定,員工因受到行政處罰或因違反《治安處罰法》而受到公安部門處罰的,作嚴重違紀處理并解除勞動合同。而張三于2023年11月27日因賭博被處以行政拘留,確已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故公司經告知工會后解除與張三的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據此,對張三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公司制定的《員工手冊》明確規定,職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違反治安管理條例受到行政處罰的,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該條款內容未超出法律禁止范圍,且公司通過培訓簽到、入職承諾書等形式完成了告知義務。張三主張不清楚《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內容,與其簽署《入職承諾書》及培訓簽到表等事實相悖,且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反證,故對其該項抗辯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公司制定的《員工手冊》合法有效,對張三具有約束力。張三因賭博被行政拘留12日,且未履行請假手續,符合《員工手冊》明確列舉的解除情形,屬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并無不當。
案號:(2025)蘇06民終20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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