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報全媒體記者 何金燕 通訊員 李思穎
【故事】
“簽了購房合同3年,房子連影都沒見著,每個月還要還4000多錢房貸,這日子怎么過?”7月15日,長沙市民樊先生向記者講述了他的遭遇。結婚之前,他傾盡積蓄買了一套期房,如今項目停工一年多,他還得一直還房貸。
樊先生的遭遇并非個例。記者查閱全國多起案例發現,受房地產市場調整等原因影響,部分樓盤陷入停工狀態,導致不少購房者面臨“錢房兩空”的窘境。
開發商跑路或停工,還要繼續還房貸嗎?記者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入庫的一起案例,厘清這個法律問題。
2021年,江蘇省鹽城市陸某夫婦以總價118萬余元購買某樓盤商品房,支付首付款43.3萬余元,辦理銀行貸款75萬元。合同約定2023年12月31日前交房,但項目自2022年下半年起就處于停工狀態,截至起訴時,開發商已逾期交房4個多月,且復工無望。
陸某夫婦將開發商和貸款銀行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賠。該案經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一審、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最終依法判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和貸款合同;開發商向貸款銀行返還剩余貸款本金及利息,購房人無需再承擔剩余還貸責任;開發商返還購房人首付款43.3萬余元及利息,賠償購房人已實際償還的貸款本息19萬元,支付違約金1.18萬元。
【說“法”】
湖南弘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謝棒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因一方違約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
開發商逾期交房且項目長期停工,短期內無交付可能,已構成根本違約,購房者可以“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由解除合同。
以下情形都可以被認定為開發商逾期交房: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已過;項目停工證明,如政府公告、工地照片、施工方聲明等;開發商資金鏈斷裂的證據,如法院執行信息、破產申請等。
《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條、二十一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后,擔保貸款合同應一并解除;出賣人需返還購房款、貸款本息及利息。
上述案例已被納入“人民法院案例庫”,全國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時須參考,確保裁判標準統一。
購房者遇到這種情況如何維權?收集關鍵以下證據:購房合同、付款憑證;開發商逾期交房通知、停工公告等違約證據;與開發商、銀行的溝通記錄,如催告函、律師函等。
以下事項要特別注意。開發商逾期交房,購房者不要自行停貸,在未解除合同前停貸可能影響征信,建議先起訴再停貸,將開發商和貸款銀行列為共同被告;警惕開發商“拖延戰術”,及時采取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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