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
通遼市人民檢察院
通遼市公安局
關于依法收繳管制刀具的通告
為進一步強化管制刀具管控,有效遏制涉刀違法犯罪活動,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嚴厲打擊利用管制刀具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全力維護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安部《管制刀具認定標準》等有關法律法規,通告如下:
一、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制造、銷售、攜帶、郵寄、私自保存管制刀具。
二、管制刀具包括:
(一)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
(二)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三)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三、從事機械加工、餐飲、肉類、水果銷售等生產、工作需要使用管制刀具的、應在經營場所內使用,并妥善保管刀具,不得隨意出借、轉借刀具。非因生產、工作需要持有管制刀具的,主動上交公安機關。
四、禁止公民個人擅自攜帶管制刀具進入下列場所:
(一)車站、機場;
(二)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
(三)幼兒園、學校、醫院;
(四)商場、集貿市場、賓館、飯店、影劇院、展覽場館、體育場館、燒烤夜市、大型活動舉辦場所;
(五)網吧、游戲、KTV、酒吧、洗浴等娛樂服務場所;
(六)廣場、公園、風景游覽區;
(七)寺廟、道觀、教堂等合法宗教活動場所;
(八)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
(九)其他公共場所。
非法攜帶管制刀具進入以上場所,依法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刀具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非法攜帶管制刀具進入以上場所,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銷售管制刀具的企業和個人,銷售時,應當查驗購買人身份證件,并如實登記購買人姓名、證件號碼、購買時間以及購買管制刀具種類、數量、編號、用途等信息。
銷售企業和個人不得向下列人員銷售管制刀具,一經發現,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
(一)未滿18周歲的;
(二)患有精神疾病的;
(三)具有打架斗毆、揚言報復等社會危害性行為的。
寄遞物流企業要嚴格落實開箱驗視、過機安檢、實名登記三個百分百制度,堅決杜絕通過寄遞物流渠道運輸各類管制刀具。
六、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主動向公安機關上交管制刀具的,依法減輕或不予處罰;逾期不上交管制刀具而被查獲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懲。
七、各機關企事業單位要廣泛開展管制刀具法律宣傳教育工作,主動開展內部動員與排查,積極配合公安機關依法收繳各類管制器具,廣大人民群眾應當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涉及管制刀具違法犯罪活動的線索,對包庇、縱容違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舉報電話:110。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025年7月15日
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
通遼市人民檢察院
通遼市公安局
來源 │平安通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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