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張某因與劉某發生糾紛而報警,報警后公安將劉某帶走,并以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后又經檢察院批準后逮捕。最終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做出不起訴決定。劉某主張人身自由補償金和精神撫慰金,因精神撫慰金不滿足支付條件,最終賠償了劉某三萬余元賠償金。現劉某打算起訴張某,認為其被拘留是張某所致,那么劉某主張精神撫慰金會被法院支持嗎?
也迪律師解答
劉某與張某確實發生了糾紛,故張某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屬于其法定權利,劉某不能因此就向張某主張侵權。建議劉某提交證據證明其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是由于張某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所致,否則,張某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并且劉某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后,經檢察院審查后認為公安機關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最終決定對劉某不起訴。另外,劉某因被刑事拘留已經獲得國家賠償,故其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張某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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