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聞記者 姜明圓 李傳越(實習)
據媒體報道,7月15日,就湖南豐旭線纜有限公司電纜質量疑似未達標一事,長沙數家媒體記者到該公司進行采訪,公司負責人謝某對記者進行強行拉扯推搡,搶奪打砸設備,造成攝像機、麥克風等采訪設備損壞。一位親歷此事的記者向記者描述,其實最開始的采訪還算正常,讓所有人沒有想到的是,在采訪快要結束時,謝某竟做出了搶奪打砸記者攝像機的舉動,這讓在場的所有人都有些措手不及?!耙慌_攝像機被摔碎了,一個錄音筆被摔壞了,有記者的眼鏡被搞壞了,衣服被扯破了?!边@位在現場的記者表示。據了解,目前當地公安機關已將此案列為刑事案件,目前正在初查中。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建認為,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謝某明知攝像機是記者的合法財物,仍主動砸毀,主觀上存在直接故意;客觀上,其公然毀壞財物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
依據《刑法》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毀壞財物價值達 5 萬元屬于 “數額較大”,可判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若金額達 10 萬元以上則構成 “數額巨大”,刑期升至 3-7 年。此點需結合司法鑒定確認受損設備是否完全喪失功能,或存在修復可能以核定實際損失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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