爛尾樓問題不是今天才有的“城市傷疤”,但直到今天,它仍如影隨形地困擾著千千萬萬的普通家庭。202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商品房消費者權利保護問題的批復》(法釋〔2023〕1號),以司法解釋的方式,明確了商品房消費者的房屋交付請求權和購房款返還請求權在法律上的優先地位。雖然此前已有相關規定零星出現,但此次《批復》作為《民法典》施行后的系統回應,其意義遠超“例行重申”。
本文將站在北京廣森律師事務所的視角,圍繞這一最新司法解釋所帶來的法律影響進行深入解析,并結合實際操作的難點與建議,幫助廣大購房者更好地理解并依法維權。
法律新解不等于“新權利”
需要首先厘清的是,這份《批復》并非憑空創設新權利。事實上,早在2002年和2014年,最高法院就曾通過不同形式的答復與批復確認了購房者在特定情況下所享有的房屋交付權與購房款返還請求權優先于承包人工程款、抵押權甚至其他債權。然而,這些規范性文件多屬個案答復,效力層級較低,適用范圍受限,真正能在全國范圍內起到權威指引作用的系統性文件,尚屬首次。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本次《批復》不僅延續了對消費者保護立場,還在“優先權”的適用順位上給出了明確的裁判規則,將購房者的合法權益置于包括建設工程價款、抵押權、一般債權在內的其他債權人之上。這種“超級優先權”的確認,對未來同類案件中的司法裁量和實踐操作具有極強的可預期性與引導力。
在這一點上,可以說,《批復》雖非法律條文,卻在實務上等同于“準立法”,為爛尾樓購房者維權提供了真正意義上的制度“安全墊”。
“居住目的”與“全款支付”
《批復》之所以被社會廣泛稱為“購房者維權利器”,根源在于其在兩個關鍵節點上畫出了明確的“法理紅線”。
其一是購房者的購房目的必須是“居住”。這是劃定“消費者”與“投資者”邊界的核心標準。也就是說,購買辦公樓、商鋪、車位等用于出租或經營的行為,雖同樣面臨交付風險,但并不受到本《批復》的保護。司法實踐中,“以自住為目的”將成為法院判斷消費者身份的重要要素。
其二,購房者必須已支付全部房款,或至少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將尾款補齊。這一點尤為重要。換言之,購房者僅在支付完畢購房款項后,才能真正獲得法律意義上的“優先權”。在這之前,其請求權仍可能被視為尚未完全形成的合同權益,難以對抗其他債權人的法定優先權。
這就引出了另一個現實問題:如果房屋尚未交付,購房者該不該堅持繼續付款?在很多人看來,“尾款不交”似乎是對開發商違約的懲罰性回應。但從法律保護的角度看,這一決定可能適得其反——法院只有在“全部價款已支付”的前提下,才會認定購房者享有對抗其他債權人的權利。
也就是說,面對一個開發商已破產、項目已停工的爛尾樓盤,如果購房者希望最終拿到房產證并恢復項目建設,其最有利的策略很可能是“補交尾款+申請司法解封+集資復建”。
“公平”如何實現?
《批復》第三條明確,在房屋已無交付可能的情況下,購房者可以主張退還購房款,并在資產處置中優先于工程隊、銀行、供應商等其他權利人。理論上,這一機制看起來是對購房者的極大保護,然而,在實際操作中,這類退費權往往面臨“無米下鍋”的困局。
這是因為,大多數爛尾樓項目,資金早已被挪用或揮霍殆盡。開發商名下沒有可執行財產,即便將整棟未完工的樓盤依法拍賣,其殘余價值也極為有限。在房屋結構尚未封頂、配套設施尚未安裝的情況下,整個項目僅具備“土地+毛坯”屬性,變現能力極低。尤其是在三四線城市,受市場供需雙重影響,爛尾項目甚至無人接盤,法拍流拍的情況屢見不鮮。
因此,我們在為購房者“爭取權益”的同時,也必須直面“公平無法兌現”的尷尬現實。權益的優先地位并不等于權益必然實現,而資產的實際清償能力將成為司法執行環節的最大難題。
貸款管理制度與法律保護的割裂
爛尾問題的根源,并非單一法律關系的扭曲,而是長期以來的金融、土地、監管制度交織之下的產物。在這一點上,貸款制度本身的不合理設計也值得深思。
現行的住房按揭政策,原則上要求樓盤主體結構封頂后方可放貸,這在2007年發布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與銀保監會聯合出臺的文件中已有明確規定,隨后上海、山西等地也出臺了“封頂放貸”的地方政策指引。
然而在現實中,開發商往往依賴“預售+融資”的模式持續運轉,很多銀行也在利益驅動下對放貸條件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導致大量尚未封頂的項目就已進入貸款流程。購房者在房屋尚未具備結構穩定性時就背負了沉重的債務,而一旦項目停擺,既沒有房,也要繼續償還銀行按揭,成為典型的“雙重受害者”。
從這一角度出發,單靠司法解釋的“補漏”并不能治本。未來若要真正建立起購房者權益的系統保障機制,仍需從貸款機制的源頭做出結構性改革,例如將按揭貸款與房屋完工進度強制綁定、引入第三方資金監管機制、強化金融機構責任等多元手段。
群體訴訟與案件示范機制的效率瓶頸
在《批復》明確權益保護路徑后,理論上購房者可據此提起民事訴訟,主張交付或退房。但在群體性訴訟背景下,這一流程并非暢通無阻。
目前多數法院為節省司法資源,對涉及人數眾多、爭議內容雷同的案件通常采取“示范案件”機制,即先受理1至2個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待判決結果形成穩定裁判思路后,再統一處理其余案件。表面上看,這種方法有助于提高審判效率,但其本質仍是一種“延遲立案”。
對于購房者來說,這種“被迫等待”的狀態無疑加劇了心理焦慮與現實困境。畢竟,一個示范案件從立案到判決通常耗時半年以上,在此期間,所有其他原告的合法權益都處于“凍結”狀態,無法啟動司法救濟。
在這一點上,我們建議各級法院在面對類似群體性糾紛時,應探索建立更加高效的聯動機制。例如設立專門的爛尾樓審理合議庭、配備專職調解小組,推動“訴前確認+集體協商”同步進行,在保障審判質量的同時提高司法速度。
廣森律師建議:以法為盾,切忌盲動
對于已深陷爛尾樓泥潭的購房者,我們建議務必保持理性,慎重應對,不要輕信開發商私下和解、不宜盲目斷供或退房。務實的維權路徑應當包括:及時補齊尾款、積極收集支付與購房材料、聯合其他購房人發起集體起訴、主動聯系法院申請解封與資產處置優先權。
對于仍在觀望期房項目的消費者,更應在簽約前認真查閱項目五證是否齊全,了解開發商資金狀況,并與銀行確認放貸條件是否嚴格依照“封頂才貸”的規范執行。
同時,購房者亦可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法律盡調或第三方代查,建立起風險預判機制。在房價與樓市信心多變的今天,唯有“預防+法律”的雙重武裝,方能在不確定的市場中保障家庭最基本的居住安全。
在“房住不炒”的大背景下,爛尾樓不應成為一個時代的“常態”。我們相信,隨著司法、金融、監管三方面的不斷完善,購房者將不再是鏈條末端的犧牲者,而將真正成為被制度呵護的權利主體。北京廣森律師事務所將持續關注此類民生法律議題,并為每一位困境中的購房者提供專業、有溫度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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