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元旦,廣西籍務工者韋先生6個月大的兒子因咳嗽癥狀被送至佛山南海區第七人民醫院急診,因醫生未及時接診延誤搶救,導致嬰兒因呼吸道異物窒息死亡。
尸檢報告確認醫院存在“未盡急診義務、錯過救治時機” 的過錯。
2024年5月,醫患雙方經調解達成賠償協議,醫院支付88.8萬元。但韋先生最終僅到手33.3萬元——代理律師鄧某以“咨詢費”“律師費”名義分三次轉走55.5萬元,占比高達62.5%。
更離譜的是,律師以"科技咨詢公司"名義簽約、倒簽合同日期、隱瞞實際賠償金額等操作,讓這場維權充滿爭議。
爭議一:兩份合同暗藏玄機
初次簽約時,鄧某以科技咨詢公司(非律所)名義與韋先生簽訂《咨詢合同》,約定“賠償金23萬元以上部分作為咨詢費”,但未明確具體金額和日期。該行為是否涉嫌規避律師風險代理收費限制?
2024年5月23日前后,鄧某告訴韋先生賠償款下來了,共79萬元,并讓他在一份《承諾書》上簽字。韋先生打印銀行流水后發現實際賠償金額為88.8萬元,而鄧某只給了他25萬元。韋先生感到被騙,隨后與鄧某重新簽訂了一份《委托合同》,約定一次性支付律師費55.5萬元。最終,韋先生實際拿到賠償款33.3萬元,鄧某獲得55.5萬元。
兩份合同顯示,律師前期以"科技公司"身份介入,后期轉為律所合同。
爭議二:
隱瞞賠償金額與阻斷當事人知情
調解協議實際金額為88.8萬,但鄧某告知韋先生“僅賠79萬”,并控制收款銀行卡,未經韋先生同意分次轉賬4.9萬、4.9萬和54萬。韋先生發現真相后,鄧某以“憑本事多要賠償”為由施壓,迫使其重簽律所《委托合同》固定55.5萬費用。
醫調委調解時,鄧某以“當事人無法到場”為由未通知韋先生,且拒絕提供其聯系方式,導致韋先生全程被排除在關鍵流程外。
爭議三:律師收費突破法定上限
我國規定醫療損害案件風險代理收費上限為標的額18%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本案若按此標準,律師費應為16萬元,但鄧某收費55.5萬,超標近3.5倍。
爭議四:立案一年無果
2024年7月,韋先生向廣州市律協投訴鄧某,律協雖于8月立案,但截至2025年7月未公布調查結果。涉事律師已跳槽新律所,原律所稱"不了解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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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讀
此案中,鄧某前后與韋先生簽訂的兩份代理合同有何區別?此類收費方式是否合理?
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胡青春律師告訴“法度Law”,第一份《咨詢合同》是以科技咨詢公司名義簽訂,其不具備執業資質,合同效力存疑;第二份《委托合同》是在委托事宜已經辦理完畢且當事人韋先生對賠償金額提出異議后簽署的,因此該份合同的效力同樣存在問題。
胡青春律師認為,涉事律師與當事人簽訂的第一份合同屬于“風險代理”,且從合同簽訂的時間順序上看,二次訂立的合同有規避《律師法》及《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嫌疑,應屬無效或可撤銷的合同。
從代理費用來看,胡青春律師表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對于風險代理收費上限作出了明確規定,不得超過標的額的18%,韋先生獲賠總額88.8萬元,律師拿走55.5萬元,顯然是違反了收費辦法。再者,鄧某隱瞞實際賠償金額、控制收款銀行卡擅自轉賬,后又以各種理由組織韋先生重簽合同約定高額固定費用,其行為涉嫌欺詐,應當返還超標準收取的費用。
此外,鄧某以科技咨詢公司名義簽訂《合同》涉嫌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如經查證屬實,可能會受到警告、罰款、停止執業等行政處罰。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黃曉宇律師向法度“Law”表示,這種情況多出現在“全風險”代理這種收費模式下,因為種種原因,委托人前期不愿承擔維權成本。個別走“旁門左道”的律師則抓住了委托人的心態,采取類似陰陽合同的行為,規避相關規定。
黃曉宇律師認為,鄧某在處理韋先生的糾紛過程中,最核心的問題是鄧某是否是以“律師”這一特殊身份代其參與談判、調解。如果是以律師身份參與其中,那么就屬于律師執業范疇,受到律師執業規范限制。如突破風險代理上限、承辦業務須由律所統一接受委托等均屬于違規行為。因此第一份咨詢合同,可能因觸及法定虛假意思表示或欺詐歸于無效或可撤銷合同。至于事后補簽的《委托合同》,如果存在鄧某控制醫院支付的款項相威脅,逼迫韋先生補簽合同這一情形,同樣可以受脅迫為由起訴撤銷。
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劉偉濤律師向“法度Law”表示,鄧某與韋先生簽訂的第一份《咨詢合同》涉嫌簽約主體違法。鄧某以科技咨詢公司名義簽約,但實際提供的是訴訟代理服務(參與調解、簽署法律文件等),直接違反《律師法》。第二份以律所名義補簽的《委托合同》涉嫌合同欺詐。鄧某將合同日期偽造成2023年12月的目的在于掩蓋前期違法簽約行為,規避律所對風險代理的審查義務。
劉偉濤律師認為,此事中約定“一次性支付律師費55.5萬元”卻未列明服務內容與計算依據,違反了《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收費比例嚴重超標。按普通民事案件風險代理上限(18%)計算,鄧某收取55.5萬元,超出法定上限。此外,鄧某作為律師控制當事人銀行卡并擅自分次轉賬55.5萬涉嫌構成刑法中的“侵占罪”。
劉偉濤律師表示,第一份因主體違法合同無效;第二份因欺詐、顯失公平可撤銷。韋先生可申請退還相應律師費用,向司法局申請吊銷律師執照,同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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