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用戶“周瑜也沒錯”發布微博稱,自己在上班高峰期乘坐廣州地鐵時,因地鐵擁擠、身體與他人接觸,被指控構成強制猥褻罪,最終被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他在微博中寫道:
他同時曬出了四張圖片,其中兩張疑似為判決書節選。
目前尚未在公開渠道(如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到該案的完整文書,因此無法對公訴機關提交的具體證據或法院的說理過程作出系統評價。
不過,該事件卻引發了公眾的廣泛關注和疑問:
在地鐵等公共空間因擁擠造成身體接觸,是否可能構成刑法意義上的強制猥褻?
為此,我嘗試從現有判例中尋找答案。
1.案例檢索
由于案件發生地為廣州,我在裁判文書網中以“強制猥褻、侮辱罪”為關鍵詞,限定地域為“廣州市”,共檢索出16份有效文書。
我將這些案件中,被告人實施猥褻的具體行為方式進行歸類和整理,試圖通過已生效判例,了解司法實踐中哪些行為被認定構成強制猥褻罪,以為本案提供一定的參考背景。
2.一般行為特征
根據我們梳理的廣州地區 16 份強制猥褻罪判決文書,司法機關認定構成該罪的行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猥褻行為具有明顯的主動性和針對性。
幾乎所有案件中,被告人主動實施了抓摸、揉捏、摟抱、親吻、撫摸、插入等行為,不是因偶然接觸或被動碰撞所致。
二是接觸部位集中于隱私部位。
被猥褻的部位主要為胸部、陰部、臀部,個別案件還涉及腹部(孕婦)和嘴部。多為性意義明顯、法律保護高度敏感的身體部位。
綜上,在廣州地區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僅就行為方式與部位而言,構成強制猥褻罪的前提,往往是行為人主動觸碰他人隱私部位,并具有明確的性暗示或侵犯意圖。而非偶發性的、隔著衣物的、無主動動作的人群接觸。
這也為我們判斷公共場所中復雜接觸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提供了一個更清晰的參照。
3.回歸本案
假設該男子在微博中所描述的情況屬實——即其并無主動接觸動作,始終隔著包與他人接觸,且手始終舉起——那么,他所遭遇的情形,是否真的與我們前文梳理的16份公開生效文書中所認定的犯罪行為具有同等的性質與嚴重程度?
他的行為方式,是否也屬于司法實踐中通常認為的“主動觸碰他人隱私部位”?其過錯程度,是否達到了應當動用刑法的那種“明確性暗示或侵犯意圖”?
如果行為人并未主動做出任何猥褻動作,所謂“接觸”僅因空間限制、人流推動而導致被動摩擦,亦未直接針對隱私部位實施接觸或撫摸,那么現有的判決結果,顯然與以往司法實踐及大眾認知中所認定的強制猥褻存在實質區別。
回顧今年4月8日上海地鐵車廂內發生的一起事件:然而即便如此,上海警方最終也僅以《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行政拘留,并未以強制猥褻罪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如此對比之下,更顯出本案的處理結果與以往司法實踐之間的落差與不協調。
如果連明顯帶有性暗示、具備生理反應的猥褻行為尚未進入刑法范疇,那一個隔著包、無任何主動動作的通勤者,為何卻被判處一年半有期徒刑?
這正是當前社會廣泛質疑的焦點所在。
4.現實困境
值得注意的是,猥褻行為在法律上并非一律構成刑事犯罪,而是根據行為的情節輕重分為兩種處理路徑:
情節較輕的,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只有在情節嚴重、危害較大的情況下,才構成《刑法》上的強制猥褻罪,承擔刑事責任。
也正因為如此,廣州該男子的案件之所以引發廣泛關注,恰恰在于其觸及了當下猥褻案件辦理“尺度”的邊界問題。
特別是在2023年6月“成都地鐵偷拍”事件中,一名男乘客因穿著的運動鞋裝飾金屬反光,被同車廂女乘客指控偷拍,后經警方調查證實并未偷拍。該事件引發輿論熱議,也使執法陷入兩難。
這類案件往往發生在異性之間,涉及身體接觸、性別敏感與公共空間,再疊加網絡輿論的高度參與,使得一旦處理不當,極易滑入“定性過重”或“執法不力”的雙重風險。
5.律師觀察
我認為,如果該男子在微博中所描述的客觀情況屬實——即其未主動做出任何猥褻行為,所謂接觸僅因地鐵擁擠、隔包產生的被動摩擦——即便確實發生了下體接觸,也不應直接上升至刑事犯罪的程度。理由有三:
第一,涉事男子的行為方式,明顯不具備以往判例中構成強制猥褻罪所要求的“主動性”與“猥褻部位針對性”,其惡劣程度與廣州地區已公開的生效判決相比,有著實質差距。
第二,若將地鐵中因擁擠、隔著物品發生的非主觀觸碰一概認定為犯罪,顯然超出社會公眾對強制猥褻罪的基本認知與合理預期,可能對普通市民的公共生活造成不必要的恐慌與焦慮。
第三,同樣發生在地鐵場景,2025年4月上海一男子在車廂內公然對準女乘客射精,行為猥褻性質極為明顯,但警方最終僅以《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拘留,未追究刑事責任。相較而言,本案男子的行為程度遠不及該案,卻被判處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實難令人信服。
當然,以上判斷均基于該男子微博所述情況屬實這一前提。案件的最終性質,仍需結合生效判決文書中所載證據、事實與法律說理作出具體判斷。
但從目前公開信息來看,本案所引發的爭議,的確值得司法機關予以回應與釋明。廣州中院及越秀區法院適時公開完整判決文書,也是實現公眾對司法活動監督的重要一環。在爭議性案件中,社會的關注不應被視為干擾司法,而應理解為對司法透明、公正的呼喚。唯有讓公眾真正看清裁判理由、證據支撐與法律適用,才能消解疑慮,增強信任,真正實現“看得見的正義”。
司法不僅要公正,也要被看見為公正。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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