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重慶證監局發布關于對重慶鑫橋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重慶鑫橋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將在管的部分私募基金進行借貸投資,違反了《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和《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慶證監局對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來源:讀創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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