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公司信任的員工,卻利用職務便利,在生豬采購、結算環節動起“歪腦筋”,將黑手伸向公司資產。看似是“賺快錢”的捷徑,實則是踐踏法律紅線、破壞行業信任的“荊棘路”。
案情簡介
被告人吳某系某公司下屬屠宰廠廠長,謝某、張某、夏某三人與其同為該公司工作人員,分別負責運輸生豬、監督生豬品質、調運生豬。
2020年11月,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吳某、謝某、夏某、張某共謀,通過與養殖場老板、中介人員聯系,約定虛增生豬價格,由公司先支付采購款至養殖場老板,養殖場老板再將虛增采購款返還四人作為中介費。
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吳某、謝某、夏某、張某先后通過虛增生豬價格的方式共套取公司資金363658.6元。
法院審理
建寧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謝某、夏某、張某作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綜合考慮吳某、謝某、夏某、張某到案后具有坦白、退贓退賠、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判決吳某拘役六個月,緩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謝某、夏某、張某,均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犯罪行為。該罪侵犯的不僅是單位財產所有權,更破壞市場交易秩序與企業管理秩序。實踐中,從侵吞貨款、虛報支出套取資金,到擅自處分單位資產,行為形式多樣,但本質均是違背職責、非法占有。
在司法認定中,“利用職務便利”是指行為人基于工作職責形成的主管、管理、經手單位財物的便利條件,而非一般工作便利;侵占對象限于單位財物,包括有形資產與無形資產。侵占數額達到法定標準即構成犯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第一款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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