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2年,縣政府啟動舊城改造項目,胡女士一家位于某鎮的合法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征收過程中,政府只對其中的兩處有證房和一處附屬房進行了評估,并作出補償決定,但對胡女士一家的47㎡的房屋卻未予登記、未予補償,也未納入評估范圍。
盡管胡女士多次主張該房屋存在并提交土地使用證、鄰居證言等證據,縣政府始終未予回應。2023年,胡女士在盛廷律師的幫助下正式向縣政府提交《履行安置補償職責申請書》,對方簽收后置之不理。無奈之下,胡玉榮向鐵嶺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結果復議機關以“已超過復議期限”為由駁回申請。
為此,胡女士訴至法院。
庭審信息
案號:(2024)遼12行初6號
案由:不履行房屋征收補償法定職責及行政復議案
法院:遼寧省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胡女士
被告:某縣人民政府、某市人民政府
訴求:
1. 撤銷市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
2. 判令某縣政府依法履行房屋的征收補償職責;
主要承辦律師: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鐘常鳴律師 #楊陽律師
主要承辦律師
鐘常鳴律師
楊陽律師
裁判觀點
法院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七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行政補償是國家對行政主體的合法行政行為給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所進行的給付救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規定,原告請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的理由成立,被告違法拒絕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依法履行原告請求的法定職責;尚需被告調查或者裁量的,應當判決被告針對原告的請求重新作出處理。
本案中,原告作為被征收人,提交了位于某鎮土地使用權證,原告主張被告縣政府作出的《補償決定書》中存在漏掉應予補償的建筑物,原告舉示的土地使用證、且提交了鄰居及前房主兒子的證言,原告舉示的證據完成了證明土地上存在建筑物的初步舉證責任。作為征收主體的縣政府應就被征收時,該地塊上建筑面積的建筑物狀況進行充分調查,結合該建筑物是否屬于公房房改房屋等歷史因素,建筑物實際面積、征收當時的建筑物結構等仍需縣政府進行調查、裁量,并結合補償方案的內容及實際損失的情況對原告作出處理。被告市政府依據現有證據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亦應予撤銷。
關于縣政府提出的某鎮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并進行公證提取補償款,縣政府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的主張。該信訪處理意見系某城鎮人民政府依據信訪程序作出的處理,不能證明縣政府已經完全履行了征收補償的法定職責,該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
遼寧省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決:
一、撤銷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
二、責令某縣人民政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對胡某申請的履行征收補償法定職責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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