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明文規定
禁止非法狩獵野生動物
近日
新化縣公安局依法辦理1起
非法獵捕、銷售野生動物案
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1人
案情回顧
7月10日,新化縣公安局聯合縣林業局在楓林街道向榮村抓獲非法獵捕、銷售野生動物的嫌疑人蔡某斌。
經調查,蔡某斌在新化縣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方式獵捕野生動物。
7月21日,蔡某斌因涉嫌非法狩獵罪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進一步偵辦之中。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民警提醒
非法獵捕、買賣、食用野生動物,都有可能涉嫌違法犯罪,要增強法律和生態意識,切勿以身試法!廣大群眾若發現非法獵捕等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請及時向林業部門、公安機關舉報!
來源:婁底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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