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李茂佳
7月21日,重慶市民鄧女士向封面新聞“云投訴”稱,四年前,自己在觀音橋一家品牌珠寶專賣店購買了價值萬元的鉆戒,并和店家簽訂了回購合同,期待著四年后把鉆戒又賣給店商家。
目前,合同期滿,鄧女士卻發現,不僅當初的珠寶專賣店早已撤場,而且自己和商家簽署的協議也成了一張廢紙。
回購協議到期,店鋪“蒸發” 無蹤
鄧女士介紹,2018年,她在重慶市觀音橋商圈的一家品牌珠寶專賣店,花1000多塊錢購買了一枚小鉆戒。事后,該店店長周女士經常發信息給她,提議將鉆戒換成克數更大、價值為1萬多元的產品,并承諾雙方可以簽署回購協議。
2019年2月17日,鄧女士到店里換購了一枚大鉆戒,并簽署了回購協議。根據鄧女士提供的回購協議,她以現金實付9587元的價格購買一枚3克多的鉆戒。
2019年,鄧女士與周至福觀音橋店鋪簽訂的回購協議。
協議約定,購買四年后的一個月內,鄧女士可申請商家回購。同時,協議也約定,商家回購會扣除20%的工費和1.25%的刷卡扣點費,且只能是原購買店進行回購。
簽署協議的次日,鄧女士思來想去,擔心協議期滿后店鋪倒閉了怎么辦,便在微信上詢問店長周女士。周女士回復:“如果店鋪閉店了,那肯定公司會考慮你到其他門店去回購。”
簽署回購協議次日,鄧女士與店長周女士的聊天記錄。
有了周店長的承諾,鄧女士放心了不少。四年合同期滿,當鄧女士去觀音橋店申請回購時,卻發現不對勁。
“滿了四年,我就去找他們,但發現那個門店已經不在了。”隨后,鄧女士換了一個號碼添加周女士的微信,得知其目前在同一珠寶品牌的南坪店工作。于是,鄧女士便來到南坪店申請回購,被對方明確拒絕。
之后,鄧女士懷孕,她也就把回購的事擱置一旁。但最近,她看到周女士經常在朋友圈打廣告,依然是“買了珠寶可回購”的那套說辭。
鄧女士擔心更多人受騙,便再次到南坪店討要說法。“我想追回這個錢,捐給兒童福利機構也可以,我是覺得他們的做法不對。”
南坪店:回購協議簽署主體與本店無關,拒絕回購
7月22日下午,封面新聞記者陪同鄧女士來到南坪店,與門店經理楊先生進行協商。
楊經理向記者表示,他不認可鄧女士找南坪店回購,理由有兩點:“第一,簽署的回購協議主體與南坪店無關;第二,鄧女士找到南坪店時,合同時間已經過期。”
楊經理稱,由于鄧女士連續幾日到門店討要說法,影響到他們的正常經營,他已報警。楊經理還表示,他也配合鄧女士聯系品牌總部解決此事,總部給出的說法是讓“鄧女士走司法程序”。
鄧女士則堅持認為,她找南坪店負責也有兩個合理理由:“首先,這兩家店是同一品牌;其次,當初勸我購買產品,并進行回購承諾的銷售人員現在就在南坪店上班。”
對此,楊經理認為,簽署回購協議時,周女士并不在南坪店上班,從這個角度來說,“也不該由南坪店負責”。
周至福珠寶南坪店。
記者隨后通過電話聯系上周女士,她表示:“我沒承諾肯定能做到回購,我說的是,‘到時候可以給她申請’。”
周女士還稱,回購政策在2017年、2018年開始實行的,但到了2019年下半年,觀音橋店就閉店了,原因是“老板經營不下去了”。
隨后,記者又按照楊經理提供的號碼多次致電珠寶品牌總部,但始終無人接聽。
律師:警惕“回購協議”中的“陷阱條款”
從法律角度,鄧女士找南坪店申請回購的訴求是否合理?她該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重慶沁山律師事務所王江霞律師認為,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鄧女士和品牌珠寶觀音橋店簽署的合同具有相對性,僅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鄧女士的這份回購協議簽訂主體是觀音橋店而非品牌總部,品牌加盟模式下各門店獨立擔責。”王江霞律師認為,“僅限本店”的條款限制了鄧女士向其他門店主張權利,原店長微信語音中關于“公司會考慮你到其他門店回購”的說法涉及其他獨立經營主體的義務承擔,在其他門店不認可的情況下,“這段語音并不當然地讓其他門店承擔回購責任。”
王江霞律師建議,鄧女士可聯系品牌總部討要說法:“若品牌總部在專賣店或加盟店的選擇上存在過失,或對其經營監管不力,導致店鋪跑路并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總部需要承擔一定責任。”
鑒于鄧女士遭遇的回購糾紛,王江霞律師提醒消費者,在購買貴重物品并簽署協議時,應警惕協議中“陷阱條款”,一定要選擇信譽良好的直營店或要求品牌擔保。同時,她建議消費者盡可能縮短回購周期,降低不確定性,規避商家“跑路”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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