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南丹縣的一個村寨里,因外地投資人在本地建設違建養殖場導致當地村民集體抗議甚至采取過激行為對抗,最終釀成了一起牽連刑事、民事、行政三個領域的法律糾紛,經過律師介入后以行政法為突破口,完美化解了刑事和民事糾紛。
委托人等田先生是廣西壯族自治州河池市南丹縣的一個普通村民,和全村其他數十戶一樣都靠務農和打零工謀生。除此之外唯一的生計來源就是村里的一片國家生態公益林——當地村民擔當護林員的角色并以此領取國家補貼。
原來平和的生活是被一個拔地而起的養殖場所打破。王某利用與當地村委的關系將村里的國家生態公益林全部承包,但是卻并未進行林業經營,而是在林地上建起了一座黑山羊養殖場,廠區侵占了土地、黑山羊啃食了周邊村民的作物、糞水污染了飲用的河水……田先生等村民無法容忍自己看守的生態林受到破壞,開始不斷向王某和各級單位反應。
田先生的訴求是合理合法的,但是不懂法的老百姓最終選擇了最激進的方式維權——他們在這座違建養殖場附件使用了鞭炮,黑山羊一涌而出,而王某出于追責最大化的考慮也放任黑山羊走失在深山之中,并在事情已經無可挽回的情況下通過報警將田先生等一行七人采取強制措施,并附帶提起了民事賠償訴訟。
本案介入的初始點是刑事案件。公訴機關指控田先生等七人犯破壞生產經營罪,具體而言是該罪中的“殘害耕畜”這一指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破壞生產經營罪】“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針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意見,律師從證據、事實、法律等多維度提出了辯護。除案件的個性問題外,其中有兩點共性問題被法院所認可。
一是本案中的對象“黑山羊”是一種直接用于消費資料,而非用于生產資料的肉畜,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耕畜。從體系解釋來看,刑法中既規定了故意毀壞財物罪,也規定了破壞生產經營罪,而后者中的“殘害耕畜”本身必然也屬于毀壞財物的行為,刑法對其進行區分的意義在于:故意毀壞財物罪是對公私財產權利的保護,無論是生產資料還是消費資料均得到保護,而破壞生產經營罪結合全文進行理解的話不難得出這個結論——該罪的保護法益實際上合法的經營秩序。那么既然如此,律師提供了充分的證據證明案涉黑山羊全部被王某作為肉產品直接銷售,根本沒有用于生產經營,那么對黑山羊這一消費產品本身的傷害就不屬于本罪的規制范圍。
二是破壞生產經營罪只保護合法的生產經營,不保護非法的生產經營。譬如將地下賭場的賭博設備破壞的行為最多只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絕不可能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為了印證前述的第二個論點,律師又代理田先生對王某提起了行政查處行為,向自然資源部門、林業部門、環保部門等多個單位提起了王某違法占地、違法建設、違法伐木、違法排污的查處申請,并在地方政府嚴重不作為的情況下通過行政復議程序強制當地政府履行了查處職責。最終,田先生等人拿到了政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權威法律文書,在法律上給違建黑山羊養殖場蓋棺定論。這也對刑事法院支持辯護理由提供了充分的依據。
除此之外,由于破壞生產經營罪無法站住腳,且律師對王某的民事索賠進行了全面反駁,公訴機關也放棄了改訴故意毀壞財物罪等其他罪名另行指控。鑒于田先生等人的行為確實存在一定的偏激之處,客觀上也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響,但考慮其行為具有私力救濟和保護公共利益的正當性,最終人民法院對全案判決定罪免罰,田先生等人在律師的幫助下不但未經受一日的牢獄之災,還免除了幾百萬的索賠負擔,甚至成功拆除了影響全村的違建養殖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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