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審結了一起未成年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案件,未成年人李某將其四名朋友介紹并送至柬埔寨“務工”,最終被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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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4年9月,被告人李某經某APP結識曾某,對方告知其介紹他人赴越南可獲利。遂李某聯系其朋友王某、陳某、趙某、孫某,以高價薪資誘騙四人跨境務工。在未辦理簽證的情況下,其同伴安排四人乘車、渡河偷越中國邊境到達越南,又輾轉至柬埔寨。后四人識破騙局脫身,經中國大使館與家屬取得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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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以境外高薪工作為誘餌,組織王某等四人非法偷越國(邊)境,其行為已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根據李某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和社會危害程度,判處被告人刑罰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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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不法分子常以“境外招工”“劇組聘員”“模特招募”等為名,虛構高薪職位誘騙未成年人出境。一旦掉進非法組織陷阱,將面臨非法拘禁,被迫參與電信詐騙等犯罪活動,甚至遭受人身傷害。因此,未成年人應通過正規渠道尋找工作,警惕不實高薪承諾,遇困立即聯系中國駐外使領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 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眾多的;
(三) 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
(四) 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五)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六) 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七) 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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