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圖文無關
近日,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詐騙案,被告人劉某、陳某為騙取錢財,誘導未成年人無證駕駛并刻意制造交通事故,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十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2024年3月,被告人陳某在社交平臺上認識了16歲的小玉。聊天中,陳某得知小玉熱衷車輛且有一定經濟能力,便起了“歪心”。他與被告人劉某商議,等出門游玩時誘導小玉無證駕駛,再以“碰瓷”的方式“弄點錢”。
2024年5月的一天,陳某以帶小玉到門頭溝區游玩為由駕車出發,劉某駕駛另一輛車緊隨其后。行駛途中,陳某不斷勸說小玉“試駕一把”。當小玉禁不住勸說上駕駛座后,陳某立即發微信告訴了劉某。收到消息的劉某隨即加速,故意追尾了小玉駕駛的車輛。
事故發生后,劉某下車假意查看情況,隨即對小玉說:“我看見你們換座位了,這事兒我清楚怎么回事,要么賠償3萬元私了,要么我就報警處理。”小玉認為3萬元賠償過高,提出報警解決。
劉某佯裝撥打報警電話,一旁的陳某則趁機以“未成年人無證駕駛會被處罰、留下案底”等話語恐嚇小玉。
因害怕承擔法律責任,小玉不得已同意“私了”。陳某此時又以“中間人”身份假意調解,最終劉某“讓步”,要求小玉支付1.5萬元。其中1萬元由小玉當場通過手機轉賬支付,剩余5000元由陳某“代為墊付”,并與小玉約定后續歸還。當晚,劉某與陳某將騙取的1萬元贓款瓜分。
小玉回家后越想越不對勁,意識到自己可能被騙,隨即告訴了家長并報警。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劉某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應予以判處刑罰。門頭溝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陳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綜合考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悔罪表現,法院作出上述判決。目前,判決已生效。
法官任亞杰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針對未成年人的“碰瓷”詐騙案件。被告人利用未成年人對法律知識不熟悉和害怕承擔責任的心理實施犯罪,性質惡劣。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申請機動車駕駛證需年滿18周歲。未成年人無證駕駛屬于違法行為,不僅會面臨行政處罰,發生事故還需承擔相應民事甚至刑事責任。未成年人不要輕易接受社交平臺上陌生人的邀約,若涉及金錢交易、私密信息透露等情況,需及時告知家長或老師,防止落入詐騙陷阱。
來源:門頭溝法院、法治日報
文字丨張雪泓、周夢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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