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宋佩玉
上海造幣廠自1919年首倡其議,到1928年底改組為中央造幣廠,歷時近十年。在爬梳上海市檔案館館藏檔案、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所編檔案資料、《銀行周報》等報刊資料的基礎上,筆者認為對20世紀20年代上海造幣廠的籌建始末作個案研究,有助于進一步梳理上海銀錢業與北京政府、南京國民政府的關系。
緣起
近代中國長期實行銀兩、銀元雙重貨幣本位制度。一般而言,小額收付用銀元,大宗交易計算則以銀兩為標準,以元易銀、以銀易元,輾轉折合,十分繁瑣,給社會經濟尤其是商業流通帶來了極大的不便。民元以后,隨著上海金融中心地位的逐漸確立,銀元在商業、日常生活中需求日增,而滬上的銀元需求主要靠南京造幣廠供應,到1919年始有籌建上海造幣廠的倡議。
上海造幣廠的籌設,是與中外銀元地位的變遷,國人迫切要求廢兩改元、統一幣制的呼聲直接相關的。1914年北洋政府頒布《國幣條例》后,袁像銀元(袁大頭)得以鑄行。由于其制造精美,分量劃一,使用方便,因此流通漸廣。袁像銀元的普及帶來了銀元行市的統一。1915年,中國銀行、交通銀行與上海錢業公會達成協議,取消龍洋行市,袁像銀元成為主要商埠金融市場上的標準準貨幣。1919年7月5日,上海銀錢兩業公會又因市面鷹洋逐年減少,出現供不應求的狀況,遂通告“龍洋及各新幣一律通行,并取消鷹洋行市“。【《申報》,1919年7月5日】基于以上狀況,1919年8月,上海銀行公會機關刊物《銀行周報》載文提出:“滬上英龍既已合并,驅逐英洋,扶植龍洋之征兆,是我國市制統一之極好時機乎?南京一廠,倘以鑄數之繁,目不暇給,宜由滬添設分廠。”【徐寄庼:《論舊幣改鑄新幣之必要》,《銀行周報》,第3卷第31號,1919年8月26日】但這一建議,在當時并沒有引起社會各界廣泛的重視。
同年11月,上海市面銀元存底不足,造成洋厘飛漲,最高時竟達七錢六分八厘,銀拆也屢次漲至七錢以上,金融情勢至為緊張。華商銀行界在提出抑制厘價的三種辦法中,重申了在上海建立造幣分廠的建議,他們認為:“增設造幣廠多鑄銀元以供市面,應商請津、漢、寧各造幣廠,晝夜開工,趕鑄銀元,上海為吾國商業之中心,需要銀元最多,急宜設造而分廠,俾得隨時鼓鑄銀元,供給市面。”【徐永祚:《上海洋厘飛漲之原因及其救濟法》,《銀行周報》,第3卷第43號,1919年11月18日。】可見,銀行界對于在滬建立造幣廠的要求日益迫切起來。
民國時期流通使用的袁像銀元
另一方面,在華外國商人借口洋厘過高銀洋存底缺乏,企圖介入中國的鑄幣事務。1919年10月間,英方陸續提出由外國人在上海建立造幣廠,制造銀元。【《中華民國貨幣史資料》,第一輯(1912-1924),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參事室編,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169頁】11月間,中國各地英商會通過了這一提案。隨即,上海英商會聯合會第一屆會議作出一個決議:“請中國政府切實進行,停止不用銀兩,鼓鑄全國通用本位幣,以及銀銅各輔幣,設造幣廠于上海,俾商民得自用制造,所有其他各廠,當須嚴行約束,于是統一而制可成。"【《統一銀元問題之詳情》,《銀行周報》,第3卷第43號,1919年11月18日】為了盡快達成這一目的,英商會聯合會立即將這項改革計劃呈送英國公使朱爾典(John Newell Jordan)及海關總稅務司安格聯(Francis Arthur Aglen),試圖憑借英人在華的特權地位,控制勢在必行的中國幣制改革。
朱爾典接到這份改革計劃后,立即作出回應,向北洋政府外交部陳述應行廢兩改元的意見,并稱:“今中國政府如肯采納英銀行家于各商家之意見,果有整頓而制之決心,則設立滬廠開鑄銀元,實為要圖”,“至于銀元通用與否,系于信用,故新定之造幣廠,宜由中政府直接管轄,輔以外人,庶可造成與外國銀!元同等之信用。”【《統一銀元問題之詳情》,《銀行周報》,第3卷第43號,1919年11月18日】海關總稅務司安格聯則進一步向北京政府提出:“由政府委任總稅務司于上海建設造幣廠,直轄于財政部,以一定價格將生銀自由鑄造銀元。”【《稅務司請在滬設造幣廠》,《銀行周報》,第3卷第43號,1919年11月18日】安格聯甚至提出如果同意其監辦上海造幣廠事務,可以用海關改征銀元作為交換條件。很明顯,朱爾典、安格聯提議的關鍵,都在于直接插手中國的幣制改革,安格聯更是要求親手辦理上海造幣廠的籌建。
英國公使的敦請,海關總稅務司的要挾,令北京政府不能漠視新建造幣廠的問題。1919年12月3日剛走馬上任的市制局總裁周自齊,要求政府進行已在謀劃中的幣制改革。此后,財政部訓令幣制局開始討論此案,要求幣制局就如何整頓、如何改革,先行略議具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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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受洋厘飛漲影響至深的華商銀行界,更是不能坐視此種緊張情勢繼續,遂由上海銀行公會出面,于 1919 年 12 月初,呈請財政部及江蘇當局,在上海設立造幣分廠并提出多項理由:“(一)各國造幣廠多建于通商大埠,比如,英國設造幣廠于利物浦,日本設造幣廠于大阪,中國也應該設造幣廠于通商交易繁盛的地方。(二)中國現狀,國庫依賴銀行,我國的大銀行均集中于上海,公私名機關所需銀元,惟銀行是賴,若銀行不能視市面需要之額,隨時向造幣廠定鑄,將不能擔蘭起調劑金融的作用。(三)上海開鑄銀元,物料價廉,運費可省,以大條銀付鑄,火耗又可減輕,成本必然降低。” 【上海銀行公會呈江蘇省長及財政部文,《銀行周報》,第 3 卷第 45 號, 1919 年 12 月 2 日】 銀行公會的這項呈文,可以說是較為詳盡地闡明了上海設立造市廠的必要性與可行性。江蘇地方當局接到此項呈文,立即做出批復,認為“所擬分設幣廠調劑金融極有見地”,而幣制局本來已受財政部訓令討論此案,對公會的建議自然是欣然接受,表示“核辦此批” 。 【上海銀行公會呈江蘇省長及財政部文,《銀行周報》,第 3 卷第 45 號, 1919 年 12 月 2 日】
自從英商會聯合會提出在滬籌設造幣廠之后,當時滬上中外輿論反應也很強烈。1919年12月,《字林西報》就此次金融恐慌發表評論,對于銀行公會主張在滬設立分廠的呈請,該報則推測為:銀行公會考慮各省造幣廠與地方政府的關系甚為強固,裁并非常困難,于是主張在滬設立分廠,以協調解決這一問題,而不是貿然直接采納英商會聯合會建立上海獨立的造幣廠的建議。【《申報》,1919年12月11日】《申報》則于同年12月11日發表了《統一銀元之外論》一文,闡述了中國幣制紊亂對于商業的影響,建議“造幣廠宜設上海,而以雇傭外員之政府機關管理之,如是則可得各方面之信用,亦惟如是始可實收以銀元代銀兩之效也。"【《申報》,1919年12月11日】
在經過中外各界多次討論并先后上書之后,北京政府最終決定籌建上海造幣廠。 1920 年 2 月 13 日,幣制局頒令鐘文耀為該廠長,張德薰會辦廠務,其余各科辦事職員均由幣制局遴選通曉造幣的專門人員分別充任。鐘文耀與張德薰于 3 月 20 日啟用上海造幣廠籌備處關防。
籌建
第一任廠長鐘文耀、 總技師赫維特
鐘文耀上任以后,設籌備處于上海銀行公會,就造幣廠事宜多方籌措。
1920 年 4 月,籌備處擬訂了造幣廠辦法二十則,將籌備分成兩期。第一期從 1920 年 4 月到 6 月,規定鑄幣種類、鑄數及每日工作時間勘定廠基;繪具廠屋草圖并估計建筑費搭經費并編制開辦預算。第二期從 1920 年 7 月至 12 月,主要是訂定購買廠屋合同;預備祖模;預購附屬材料并自制應用器具。 【陶德琨:《設立上海造幣廠計劃書》,《銀行周報》,第4卷第36號,1920年9月28日】
同年11月,鐘文耀以1.5萬美元的年薪聘請美國人赫維特(C . Hewitt)為造幣廠技師。赫維特曾供職于美國政府鑄幣機構長達24年,對于造幣機械的構造與發展,很有心得,且能自己創造鑄幣機器。據他估計,“滬廠規模將與美國裴拉杜爾裴亞相似,共需經費達二百萬元,每日可鑄幣銀元五十萬元,全廠約兩年開工鑄幣,機器多可在滬廣監置,但有一部分以及原料,須從美國運來”。【《上海造幣廠聘請美人之外訊》,《銀行周報》第4卷第42號,1920年11月9日】上海造幣廠籌備處考慮各省舊廠所用機械陳舊,不甚適用,由此接受赫維特的建議仿造美國費城造幣廠,決定訂購最新式的機器,以合乎現代鑄幣的要求。
但是,由于北京政府財政困難,上海造幣廠建廠經費的籌集頗費周折。1920年8月,周自齊再次署理幣制局。在此期間,造幣廠曾打算向美國友華銀行借款,但由于該行對借款合同中許多條款不滿而拒絕借款,于是談判不了了之。【《中華民國貨幣史資料》,第一輯(1912-1924),第1172頁】
由美國人設計的造幣廠車間
在華英商一直密切關注上海造幣廠的籌建進展。1920年11月間,上海英商會聯合會第二屆年會召開,匯豐銀行經理斯蒂特(G H . Stitt)強烈要求中國政府停止使用銀兩并于上海設立造幣廠,自由鑄造銀元,對各地造幣廠加以有效管理,以求中國貨幣單位之統一。斯蒂特認為,中國造幣廠所鼓鑄的銀元如果想取得一般信任,至少暫時要有外國專家對各造幣廠的監督。為此,他提出:“造幣廠應由華、洋總理聯合管理之。”【《中華民國貨幣史資料》,第一輯(1912-1924),第1169-1171頁】在此前提下,“外商銀行因中國政府經濟之支絀,愿在經濟上予以暫時之幫助,以供購置基、機器、房屋之用。”【《中華民國貨幣史資料》,第一輯(1912-1924),第1169-1171頁】
對此,上海銀行公會有自己的考慮。滬上華商銀行自民國創立以來,獲得了顯著的發展,隨著資本的積累,業務的興旺,與外國在華金融業展開競爭的能力和信心也大大增強。它們認為造幣事業如果求助于外債,幣制難免受到外人干涉。但現實問題是,北京政府經費拮據,尚且時常仰仗借款,自然沒有余力來開辦造幣廠。在此形勢下,如果以公開發行債券來募集開辦經費,政府信用不佳,普通民眾購買內債庫券,應募自然不會踴躍,所以不如由上海銀行公會發起組建銀團,合力借款給政府作為開辦經費。通過這種辦法,造幣廠既可成立,銀團也可在投資庫券中獲利,并且可以以投資人的身份,監督造幣廠的籌設與開辦,同時還能推動廢兩改元、統一國幣的改革。正基于此,上海銀行公會決定委托在北京的中國銀行副總裁張嘉璈與財政部磋商造幣廠借款問題事宜。
上海金融界希望通過上海造幣廠的籌設參與金融業務的管理,而北京政府亦想通過這一舉措,改革幣政,統一而制,因此雙方在籌設上海造幣廠的問題上很快達成共識,有關借款的談判也進展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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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年2月26日,上海銀行公會會長盛竹書進京訂立借款合同。3月2日,時任財政總長兼幣制局督辦的周自齊、幣制局總裁張弧與銀行代表馮耿光、盛竹書在合同上簽字,宣告借款成立。合同主要內容包括:(1)發行特種國庫券,總額通用銀元250萬元,全數由銀團擔任發售;(2)借款為購地建廠購買機器等的專項基金;(3)庫券年息九厘,每百元實收九十三元;(4)由財政部、幣制局訓令鹽務署稽核總所總會辦,自民國十年(1921)四月起,至民國十二年五月止,逐月還本7萬元,每月于放出鹽余項下,撥交上海中交兩行洋7萬元,由中交兩行如數即日撥交乙方(銀團)以備還本之用;(5)上海造幣廠之地基房屋及機械全部,開明細帳,附帶廠屋機械保險單交存乙方(銀團);(6)乙方(銀團)公推稽核員一人,常川駐廠,稽核借款用途,至庫券借款全數還清之日止。【《上海造幣廠借款合同》,上海市檔案館藏上海銀行公會檔案,檔號S173-1-34。】
上海銀行公會為了使此次庫券具有廣泛參與性與普及性,在借款合同成立后,即在各大報紙登廣告,讓售上海造幣廠借款國庫券,通告發出不久,銀錢業即認購365.5萬元,超出合同借款數額115.5萬元。【《認購上海造幣廠借款之踴躍》,《銀行周報》,第5卷,第9號,1921年3月15日】可見銀錢業對于庫券投資的踴躍態度。
上世紀30年代中央造幣廠廠區圖
3月11日,上海造幣廠借款銀團成立,其成員由上海24家華商銀行及若干錢莊組成。總計250萬元的借款,上海銀行公會16家會員銀行攤得200萬元。其中中交兩行各24萬;浙江興業、浙江實業、上海商業儲蓄、中孚、四明、金城、東萊、大陸銀行各12萬元;鹽業銀行16萬元;聚興誠、中華、廣東、東亞、新華銀行各8萬元。其余50萬,由公會分派計錢業25萬元,東陸、淮海、江蘇、勸業、中國實業等銀行各4萬,正利、華大兩銀行各2萬,永亨銀行1萬元。【上海造幣廠借款銀團團員表,上海銀行公會檔案,檔號S173-1-228】
借款銀團的成立,有力地促進了上海造幣廠的籌建工作。從 1921 年 4 月至 1921 年 8 月,上海造幣廠籌備處與銀團共同勘測地基,最終決定在滬西小沙渡以北的蘇州河沿岸地區購買廠基。 1921 年 10 月底,建造廠屋工程開工。廠屋系由通和洋行打樣,用招標法由姚新記營造公司承包建筑,全廠用最新式鋼筋水泥建筑。次年 7 月,除發電屋、水泥地板外,均已告竣。同時,籌備處于該年 7 月,同茂生洋行、華昌洋行訂立購買機器合同。 12 月,向華昌洋行訂購庫門保險柜,測熱器等機器。次年 5 月 9 日,籌備處向新孚洋行訂購電線、馬力、電燈、電話、電扇、電鈴等一切設備。至 1922 年 8 月,各項設備相繼運抵上海。照原定計劃,建成后的上海造幣廠每日可鑄造銀幣約八十萬元,如遇市場需要,則隨時可以增至百萬元。
停滯
造幣廠車間內景
上海造幣廠籌設初期,籌備處與借款銀團就發現預算與實際所需款項相差甚遠,因此,續借款問題很快提上議事日程。
鐘文耀籌廠時期,當時曾咨詢美國技師赫維特,據其預計,籌備經費需200萬元。1921年4月1日,財政部改派薩福懋為廠長,薩曾任中國銀行總裁,對于金融事務較為熟悉。借款銀團歡迎政府對薩氏的任命。4月16日,銀團董事會會議報告籌備處計劃書中的預算部分,“計地一百零三畝,須銀廿十二萬二千三百八十九兩,屋三十五萬兩,機械美金九十五萬二千六百零九元,計一百四十六萬五千五百五十二兩,共計二百十三萬七千九百四十一兩”【上海造幣廠借款銀團會議錄(1921年4月16日),上海銀行公會檔案,檔號S173-1-228。以上三項數目相加應為規元二百零三萬七千九百四十一兩,特加以說明】。這遠遠超出鐘文耀時期的預算,而且由于銀價大跌,白銀購買力大不如前,所以薩福懋認為原先所定的200萬元預算必須重新修定。
是年6月,由于所借款項周轉不靈,薩福懋曾與銀團商求繼續借款。銀團邀集成員開會討論,提出三條辦法:(一)續借款300萬元,每月由鹽余項下按撥付還。(二)按照原合同第八條,以該廠之地基、房屋為擔保。(三)該廠廠長如有更換,須得銀團同意。【《申報》,1921年6月18日】薩福懋鑒于銀團有續借款的表示,呈請幣制局鑒核重訂預算,全部用款約需400萬元左右,但當局一直沒有切實的答復。
此前,借款銀團提供的借款250萬元,扣除利息、折扣、銀團所拿的傭金等項,僅實收190余萬元。這項借款已用于購置廠基、建造廠屋、購買庫門電線管料,以及繳付茂生洋行第一批機器費用。
1922年10月,薩福懋由于籌款無力,辭去廠長一職。此時,恰逢財政次長羅鴻年下臺,銀團建議政府以羅接任造幣廠廠長。羅鴻年曾在英國學習經濟學,長期擔任中國銀行總司庫,并曾供職中華懋業銀行,所以銀團對于羅氏任造幣廠廠長持歡迎態度。
1922年7月28日《申報》之《上海造幣廠籌備之經過》
1922年10月3日,羅鴻年到職,審核綜計機器建筑等款,未付各款及籌備開鑄之費,還需要245萬元左右。他商請由上海造幣廠借款銀團,繼續借款,使造幣廠建設得以進行。為此銀團董事會開會集議,允諾代財政部續募庫券,但提出此項繼續借款,如果沒有償還本息的基金保證,銀團將沒有與政府磋商的余地。
為此,羅鴻年建議續借款仍由鹽余項下增撥,并延長期限,以抵還本息。他親赴北京與財政部、幣制局、鹽務署磋商鹽余擔保一事,初步考慮“擬于前次庫券鹽余擔保每月七萬元以外,再加三萬元,合計十萬元,以三十六個月為期”。【《上海銀行公會促進造幣廠進行之提議》,《銀行周報》,第7卷第11號,1923年3月27日】銀團雖然認為還款時間過長,但鑒于借款擔保確實,此外又不愿見到造幣廠籌建中途天折,遂表示愿意續借款。
當時,財政部總長頻頻更換,接洽事宜時議時止,進展遲緩。1923年3月,張英華任幣制局總裁,改派朱有濟為上海造市廠廠長,因事前沒有與銀團進行協商,引起銀團極大不滿。
此時,造幣廠修建廠屋的工程已經告竣,而訂購機器也全數到達,只是因為經費不足,未能安裝,每月應付積欠利息約在萬元以上。
1923年7月,財政部改上海造幣廠廠長為監督,仍以朱有濟充任。朱來滬,擬以法統印花稅抵借300萬元,但是財政當局債信欠佳,憑印花稅作抵,銀行團不肯借款,續借款計劃只能無限擱置下去。
11月10日,借款銀團致函財政部總次長暨鹽務署督辦,請求撥解幣廠借款基金延交的8、9、10三個月的借款。由于借款不能按時歸還,借款銀團對于續借款持消極態度。
上海造幣廠辦公大樓一層及主廠房設備平面布置圖
至此,償付所耗棧租、保險、過期利息,要求賠償籌備經費等,月需約4萬元,共計20萬元,耗費巨大,外商就此事對政府及上海銀行團頗多諷刺。1924年2月19日,先前由美商訂購的機械全部運到上海,存棧租金及欠付各洋行墊款利息,每月需2萬元,籌備處每月經費增至6000元(原系4000元),技師美國人赫維特薪資公費1000余元。【《詳述上海造幣廠籌備經過及廠長之人選問題》,《銀行周報》,第8卷第6號,1924年2月19日】這還只是有形的開支,無形的損失更是難以估量,機器零件及房屋內的電線,均易腐銹,將來開工,還須另行更新。
雖然續借款的談判一再擱置,但是銀團并沒有就此放棄這項動議。5月,盛竹書曾赴京接洽借款問題。起初,財政部允諾讓鹽務署核辦此事,仍繼續由鹽余項下月撥7萬元歸還,銀團亦勉強答應。然而,由于前次借款尚未按期交付,銀團成員對于庫券信用發生動搖,加上擔保問題總是得不到政府確切答復,續借款無法商議妥當。
8月24日,財政部鑒于談判無法進行,債務無從清償,而廠內每月耗費6000元以上,于是通知幣廠籌備處,“擬將上海造幣廠行政部分暫行停止,自監督以下一律裁撤,藉省糜費,仍由部隨時籌款,以策進行”,并致函上海造幣廠借款銀團,“所有該廠廠基、廠屋、機器等項,應由該廠監督開明細帳,于九月十日以內交由貴公會暫行派員保管。其開支每月以三百元為限,由部發給,所有對外債務及一切糾葛,由部完全負責直接辦理”。【財政部公函(1924年8月22日),上海銀行公會檔案,檔號S173-1-35】總技師赫維特亦以合同期滿,解約回國。至此,上海造市廠籌備工作全面陷于停頓。
善后
民國時期的中央造幣廠
南京國民政府成立之初,南北交戰、寧漢對峙,局勢的動蕩使新政權難以顧及幣制改革。1927年年底,寧粵合流,國民黨體制內達成停止紛爭、繼續北伐的共識,主管貨幣和金融事務的財政部金融監理局便提出“將上海造幣廠所有廠基機器等項,由職局接受保管,以便統轄”。【《金融監理局接收保管上海造幣廠》,《銀行周報》,第12卷第1號,1928年1月3日】次年2月,國民政府財政部長宋子文即派唐壽民為上海造幣廠廠長,“暫設臨時辦公處于上海二馬路外灘中央銀行三樓”。【上海造幣廠公函(1928年2月11日發),上海銀行公會檔案,檔號S173-1-230】唐壽民任職之后,擬具計劃,積極處理恢復事宜。
1928年6月,國民革命軍攻克天津、北京后,關內大規模的戰事告停。在隨即召開的全國經濟會議及財政會議上,經濟學家馬寅初等人建議,確定廢兩改元、統一國幣的政策,而其當務之急是“宜以迅籌上海造幣廠開工及中央銀行營業為準備”【宋子文呈國民政府文(1928年4月23日),《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第五輯第一編,財政經濟(四),江蘇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8-230頁】,此外又主張將政治中心與經濟中心適當分離,采取把上海發展為全國最大最重要的經濟金融中心的方針。國民政府就此推行一系列政策與措施,上海造幣廠籌建事宜,重新提上議事日程,擬改建為全國性的中央造幣廠。對此上海銀錢業總體上持積極態度。
隨即,財政部與上海銀錢業組建的新銀團商定裁兵借款,借約“乙項”中注明,移交上海造幣廠所欠銀團債務,計“銀元三十五萬一千八百元”,并解決華昌機器押匯一部分之余欠,計“洋四十一萬六千元”。【《裁兵及還舊借款合同》(1928年7月30日),上海市檔案館館藏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檔案,檔號Q2751-575】借款以鹽稅、麥粉特稅為抵,抵押品隨收隨解,至合同借款本息清償之日(1929年6月30日)為止。對此,上海銀團方面較為滿意,一方面原先收回無著的造幣廠借款償付有望,國民政府財政部承諾的擔保條件切實可靠;另一方面,也滿足了銀錢業要求裁兵、恢復安定的金融秩序意愿。
1930年(民國十九年)上海中央造幣廠成立時鑄造的銀質紀念章
11月1日,中央銀行在上海正式開業,隨即財政部在中央銀行大樓內設立了中央造幣廠籌備機構,于11月9日委任郭標為廠長韋憲章、王曉籟為副廠長。
郭標就任廠長之后,即致函上海銀行公會,要求將其保管的前上海造幣廠所有房屋機械和卷宗等,移交中央造幣廠。銀行公會遂召集銀團開會商議此事,認為:“該廠未經清償借款以前,其房屋、機器一切仍應作為債權擔保,茲先將廠屋、機器、生財等件移交中央造幣廠,至所有道契,仍由本團保存。”【中央造幣廠致銀行公會函(1928年12月15日),上海銀行公會檔案,檔號S173-1-230】對于銀團的這一意見,郭標提出:造幣廠所欠銀行團債務,業已轉移,所有抵押品也重新定為鹽稅、麥粉特稅,所以銀團若將廠屋、機器作為債權擔保,中央造幣廠將不能予以承認。但是,“關于道契保存問題本部為表示信用,在此次債款手續未清以前,所有原存道契暫時仍托公會代為保管。”【中央造幣廠致銀行公會函(1928年12月15日),上海銀行公會檔案,檔號S173-1-230】對此,銀團予以接受。可見,對于原上海造幣廠的借款事項,銀團和有關當局雙方都做出了一定的讓步,從而達成諒解,并得以解決。
12月18日,郭標協同中央造幣廠籌備主任盧孔生以及續聘的前工程師赫維特,前往小沙渡原廠舊址,向銀行、公會收回廠屋、機器等項。銀團按約定將廠基契約、姚新記建筑合同、華昌機器合同、茂生機器合同、借款合同、財政部復銀團函(關于市廠內部組織方略)、華昌機器保管單等道契、文件仍存浙江興業銀行保管箱內,待借款還清之時再由銀團歸還。
郭標接收上海造幣廠之后,首先是清償所欠債務,如茂生、華昌等洋行機器押匯,姚新記營造廠之建筑費,華洋各商號棧租、運費,以及銀團借款本息等等,約計330萬元之巨,并向各洋行收回已經購買的機器等設備,籌備裝機修屋。在郭標與債方磋商之下,造幣廠所欠債務酌量遞減,予以清償,妥善解決原廠遺留問題。
造幣廠內景
1929年8月8日,借款銀團召集團員會:稽核員沈籟清報告,財政部已于7月底止,按期如數清償所欠上海各銀行、錢莊的兩期庫券本息及墊付各款,借款銀團解散。至此,地方性的上海造市廠及其一切事宜宣告結束。
上海造幣廠的籌設,系由銀行公會首創其議,原本是希望通過此舉,調劑上海這一金融大埠的資金融通,并參與金融管理,促進廢兩改元的進行,然而最終卻應種種原因而被迫陷于停頓。
幣廠籌建的停頓從表面上看是因為資金不足的緣故,但透過這一表象,我們發現深層的原因還應該從當時中國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環境中去尋找。
袁世凱死后,皖系、直系、奉系各據一方,展開激烈爭斗。軍閥混戰,使政權分散,權威隨之式微,這給經濟的發展帶來了消極的后果,當時任何一派力量都沒有能力進行全國幣制統一的改革,表現之一就是財政總長一職隨政局的變動更換頻繁,幣制局等機構人員則隨財長更替而進退。【從1919年12月至1923年12月幣制局裁撤止,督辦一職先后由李思潔、周自齊、高凌霨、張弧、董康、羅文干、劉思源、王克敏擔任或兼任,總裁先后由陸宗輿、李思潔、周自齊、張弧、徐世章、徐佛蘇、張英華擔任或兼任】造幣廠籌設4年間,廠長四易其人,政府無視銀團建議,直接影響了銀團對于政府的信任,繼而妨礙到續借款的成立。
位于光復西路的原上海造幣廠大樓
縱觀上海造幣廠籌設及其改組的全過程,我們可以看出,貨幣制度的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問題。在籌設上海造幣廠的初衷上,上海華商銀行業與北京政府是一致的,但是銀行業對于政府在籌建中扮演什么樣的角色,卻非常矛盾。銀行家一方面希望政府不要過度干涉造幣廠的事務,使造幣廠主要由銀行業通過經濟規律來進行控制,另一方面又希望政府提供強有力的保證,給予多方面的支持與幫助。但是現實與期望往往會有差距,銀行業在謀求幣制改革的過程中,漸漸對政權的軟弱無力表示不滿,意識到只有從中央集權的良好秩序中才能獲得發展的保障。在銀行家看來,國民政府也許可以做到這一點,所以對后來把上海造幣廠改組為中央造幣廠事宜,他們普遍持合作的態度。
“上海市銀行博物館”官方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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