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外食后腹瀉,餐廳卻不承認是該餐廳食物引發的腹瀉,消費者還能獲賠嗎?近日,豐臺法院審理一起因食用生蠔引發的涉食品安全糾紛,法院最終認定餐廳不足以證明其提供的食物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判餐廳賠償消費者十倍餐費。
2024年8月10日,小李和朋友在外就餐時,食用了餐廳提供的生食生蠔等食品,共計消費416元。用餐后,小李多次腹瀉,前往醫院就診,被診斷為急性腸胃炎。小李和餐廳協商過程中,餐廳僅能提供就餐前三個月的生蠔檢測報告,且該報告并未適用即食生制和即食生食動物性水產制品的國家標準,加之餐廳并未對小李就餐當日的生蠔留樣,小李認為該餐廳銷售的生蠔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導致自己就餐后生病,訴至法院,主張餐費十倍賠償。
商家卻表示,小李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是在其餐廳就餐導致的腹瀉,且同行顧客及同日其他顧客均未出現類似身體不適情況。
豐臺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食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應當對食品符合質量標準承擔舉證責任。小李前往餐廳就餐,食用生蠔后出現多次腹瀉癥狀并自行前往醫院就診。餐廳未將案涉生蠔進行留樣,所提交的檢測報告時間早于小李就餐時間,也不能全面涵蓋小李就餐時的食材,因此不足以證明其提供的食物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且,小李發病時間與就餐時間接近,癥狀類似,且符合食物不符合衛生質量標準可能導致的癥狀特征。因此,小李提供的系列證據能夠形成相對完整的證據鏈條,足以認定餐廳提供的餐飲服務存在食品安全問題。
最終法院認為,小李要求餐廳賠償十倍餐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判決予以支持。
釋法:外出就餐后身體不適,誰來舉證?
法官介紹,食品安全糾紛案件中,消費者維權常面臨舉證難題。外出就餐后身體不適或許不能及時顯現,即使損害發生,消費者證明身體受損與商家服務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也絕非易事。餐廳作為經營者,更便于掌握和獲取食品的性狀、質量、銷售記錄、進貨渠道等信息,相較于消費者更有能力,也有義務對食品安全的風險和隱患進行控制。
基于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適度減輕了消費者的舉證負擔。
消費者通常需要初步證明損害與食用食品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轉由食品生產者、銷售者提供證據,若能證明其生產或銷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證明食品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則可推翻原告消費者的初步證明,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風險,并承擔相應責任。
法官提醒,食客在外倘若就餐后自覺身體不適,應及時就診,注意妥善保管就餐憑證、就醫記錄及向市場監管部門、消費者協會等部門反映情況的記錄,避免商家事后推諉責任。商家在日常經營中一定要注意食品衛生,同時對于食品的采購、檢驗等做好臺賬,保證食材原材料渠道合法、質量合格,并嚴格落實食品留樣。否則可能不僅承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還要面對法院訴訟中舉證不能的風險。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消費者舉證證明所購買食品、藥品的事實以及所購食品、藥品不符合合同的約定,主張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違約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消費者舉證證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藥品受到損害,初步證明損害與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藥品存在因果關系,并請求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侵權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但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能證明損害不是因產品不符合質量標準造成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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