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網紅“旺仔小喬”稱《年輪》原唱不是汪蘇瀧的話題登上熱搜引發爭議。旺仔小喬回復網友評論稱:“《年輪》由汪蘇瀧創作,但原唱是張碧晨,我認定的事不會改?!庇纱艘l對于《年輪》誰是原唱以及版權歸屬之爭。
25日,汪蘇瀧對接號@SilenceRadio0917 發文,稱在《年輪》發行十年之時,決定收回《年輪》授權,暫不授權該作品做任何演唱。同日,張碧晨一方也發布聲明稱,張碧晨是《年輪》的唯一原唱,但同時也宣布與這首歌曲告別。
▲歌手汪蘇瀧
針對此事,多位知識產權領域資深律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一首歌的版權歸屬,與原唱與否沒有必然聯系,《著作權法》中并沒有規定“原唱”這個概念,從法律的角度而言,原唱與其他表演者享有的權利基本相同。無論是原唱還是其他表演者,僅僅作為表演者,是不會對歌曲的著作權產生影響的。一首歌的詞曲版權歸屬,與表演者無關(同時擔任詞曲作者的情況除外)。因此,雙方爭論原唱歸屬并無意義。不要誤把“原唱”當作了“版權人”。
誰是原唱?
汪蘇瀧張碧晨陷《年輪》“原唱”之爭
這次爭議,起源于千萬粉絲網紅“旺仔小喬”的言論。
7月22日,旺仔小喬稱《年輪》原唱不是汪蘇瀧的話題登上熱搜引發爭議。旺仔小喬回復網友評論稱:“《年輪》由汪蘇瀧創作,但原唱是張碧晨,我認定的事不會改。”汪蘇瀧也曾在脫口秀表演中,回應過《年輪》原唱一事,并調侃:“這首歌除了張碧晨,其他都是我的?!?/p>
▲歌手張碧晨
23日,有網友發現QQ音樂移除了張碧晨版《年輪》的“原唱”標簽,引發網友關注。此前該平臺僅標注張碧晨為原唱,網易云音樂等平臺則長期標注張碧晨與汪蘇瀧為“雙原創”。
25日凌晨,張碧晨工作室發布聲明稱,2015年6月15日,《年輪》作為電視劇《花千骨》插曲率先上線,由張碧晨演唱,為該歌曲最早正式發布的錄音版本,亦是《花千骨》電視劇中唯一使用的演唱版本。同年6月30日,男聲版本以單曲形式上架音樂平臺,時間上明顯晚于張碧晨版本。因此張碧晨女士是《年輪》的唯一原唱。此外,工作室還貼出了相關證明材料和時間線。
▲張碧晨工作室發布聲明
工作室還表示,一場源于某博主的輿論爭議,意外將一首陪伴聽眾十年的好作品推向風口浪尖,倍感遺憾。值此《年輪》發行十周年之際,好好和這首作品告個別。
▲汪蘇瀧對接號@SilenceRadio0917 發文
7月25日,汪蘇瀧對接號@SilenceRadio0917 發文稱,作為創作者,他們尊重每一位合作方,也尊重音樂的生長規則,希望讓關注回歸音樂本身。在《年輪》發行十年之時,決定收回《年輪》授權,暫不授權該作品做任何演唱。同時,關于因《年輪》產生的另一首歌曲《夢幻誅仙》的風波,第一時間在查詢合約后,確認這首歌曲也是雙原唱。
律師說法①:
原唱與否與版權歸屬沒有必然關系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北京市知識產權庫專家趙虎律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這次爭議問題是到底誰是原唱,是一個唯一原唱,還是雙原唱?但原唱與否并不是一個法律問題,與版權歸屬也沒有必然聯系。
▲資料圖
趙虎表示,《著作權法》中并沒有規定“原唱”概念,與著作權有關的條例和司法解釋中也沒有規定?!吨鳈喾ā返谑畻l規定了表演權,表演權屬于著作權中的子權利,著作權人對作品有表演權。就歌曲而言,詞曲作者(如果沒有轉讓著作權或者其他合同約定)對詞曲享有著作權,自然也享有表演權。詞曲作者可以自己表演,也可以授權他人表演。在《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表演者權,表演者權不屬于著作權,而是鄰接權,即合法表演作品之后所獲得的權利。值得注意的是,表明表演者身份,并非表明表演者“原唱”身份,與是否原唱無關。
趙虎表示,實踐中,表演者權經常因約定不同而出現享有的主體不同。例如,某個演員表演某部電影,但是根據合同約定,表演者權屬于這個演員的單位,或者轉讓、獨家授權給一家公司。這種情況比較常見。很多人關心“原唱”問題,可能跟一種“錯誤認識”有關系。
他解釋說,很多人錯誤地認為“原唱”是有作品版權的,所以“原唱”很重要。在岳云鵬的《五環之歌》糾紛中,有人就提出一個問題:岳云鵬演唱《五環之歌》經過蔣大為的同意了嗎?其實,《在那桃花盛開的地方》的版權人并非蔣大為,而是詞曲作者鄔大為、魏寶貴和鐵源,蔣大為只是一位表演者,不是著作權人,沒有權利同意或者不同意他人使用這首歌曲。
所以,趙虎指出,不要誤把“原唱”當作了“版權人”?;氐礁枨赌贻啞罚籼K瀧方提出要“收回”歌曲《年輪》的授權,這是一種行使版權的行為,是一個法律問題,需要依據《著作權法》來解決。
律師說法②
原唱者與其他表演者享有的權利基本相同
北京市中永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曉雨同樣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從《著作權法》的角度而言,原唱與其他表演者享有的權利基本相同。當然,從現實角度看,原唱的表演可能更具有辨識度,通常具有一定的獨特性和代表性。相應地,原唱表演可能在市場上影響力更大,享有的表演者權的經濟價值可能相對較高。原唱通過其獨特的表演為歌曲賦予生命和價值,表演者權正是法律對這種創造性勞動和貢獻的保護。
李曉雨說,盡管如此,無論是原唱還是其他表演者,僅僅作為表演者,是不會對歌曲的著作權產生影響的。一首歌的詞曲版權歸屬,與表演者無關(同時擔任詞曲作者的情況除外)。因此,雙方爭論原唱歸屬并無意義。根據《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作為《年輪》的詞曲作者,汪蘇瀧享有《年輪》詞曲的全部人身權和財產權,有權授權他人行使其享有的各項權利。
從目前來看,李曉雨說,張碧晨演唱《年輪》是獲得授權的。汪蘇瀧是否有權收回版權,要看其對外授權簽署的相關合同的具體約定,包括授權是否到期,是否滿足合同解除的條件等。若不符合解除條件,汪蘇瀧擅自解約可能面臨違約風險。
北京市偉博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李偉民告訴紅星新聞記者,音樂行業通常使用“原唱”來指向“首次公開發行或表演該作品的歌手”,也有表述是“首次公開發表演唱版本的歌手”。李偉民也指出,在法律層面,我國《著作權法》及實施條例并沒有對原唱的定義。無論是否原唱,在法律上都是“表演者”,表演者享有的是表演者權,而非表演權。原唱僅是對歌曲首唱的稱呼,對于作品傳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但原唱并沒有對作品內容有實質性貢獻,并非是作品的創作者。原唱并不具有超越在后演唱者的獨特價值,并不具有法律上單獨予以保護的必要性。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編輯 張尋 責編 魏孔明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