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宗慶后遺產繼承權的家族“內訌”進入尾聲,“水落石出”,早在2024年3月,杭州市東方公證處就出具了繼承公證書,確認了三個基本事實:宗慶后與施幼珍婚姻關系持續(xù)有效;宗馥莉持有《獨生子女光榮證》;宗老2020年的公證遺囑已明確指定遺產繼承人,由宗馥莉單獨繼承全部信托和股權。
根據《民法典》第1123條,遺囑繼承優(yōu)先于法定繼承,當多份遺囑內容沖突時,以最后遺囑為準。原告方在杭州中級法院主張的《非婚生子女權益確認書》形成于2018年,在時間上早于2020年的公證遺囑,其法律效力較低。《民法典》第1071條確認了非婚生子女的同等權利,但第1127條碥認了遺囑繼承的優(yōu)先效力,即使DNA鑒定確認了血緣關系,也無濟于事。
2020年,宗老生前的一份遺囑由杭州市東方公證處備案,明確指定了“境外資產由獨女繼承”,符合《民法典》第1134條關于公證遺囑形式的要求?,盡管見證人為娃哈哈高管,無家族成員在場,但見證人身份不影響遺囑的基本效力?。《民法典》條款“最后遺囑優(yōu)先”的原則確定了宗老最后一份遺囑的效力最高。
原告方提交了出生證明并申請了DNA鑒定,但《民法典》第1071條規(guī)定,對非婚生子女權益的保護需以“遺囑未排除繼承權”為前提,在宗老遺產案的情形中,遺囑明確排除了其他子女的繼承權,對血緣關系的確認不能直接突破遺囑的效力?。
盡管原告方質疑遺囑見證人有利益關聯(lián),但見證人身份的瑕疵只有達到“嚴重程序違法”的程度,才可能導致遺囑的無效,目前的證據尚不足以支撐原告的主張?。
2024年3月1日,宗馥莉憑遺囑公證書、結婚證及《獨生子女光榮證》等12項材料,完成了對宗老29.4%股權的工商過戶登記?。在既成事實的情形下,原告方若主張權利,需通過訴訟推翻遺囑效力,但原告現(xiàn)有的證據不足以支撐勝訴。
香港高等法院對匯豐銀行18億美元的信托資產采取了暫時凍結的措施,本質上是為杭州繼承訴訟而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與杭州的股權繼承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即使香港法院在程序上認定信托基金無效,也不影響杭州法院對遺囑效力的獨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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