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怪!江蘇肉廠拒交70萬罰款,經營者竟因此判刑)
大家都知道,拒不執行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會構成拒執罪。那么,行政機關作出的罰款處罰,如果不執行,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后果呢?今天(5月24日),記者從淮安市金湖縣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判決了全省首例因拒繳行政罰款構成的拒執罪。
2019年,孫某在他經營的冷凍肉廠中使用沒有經檢疫的牛肉,被金湖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依據相關處罰條例處,孫某需繳納涉案貨值6倍的行政罰款,總計70萬元。孫某不服,先后向淮安兩級法院提起訴訟,但一審、二審均被駁回,法院明確要求他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然而,孫某始終沒有繳納罰款。淮安市金湖縣人民法院院長徐俊介紹:“孫某在長達五年時間里,不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還將巨額保單變現后挪作他用,致使法院判決裁定無法執行。”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孫某轉移保險收益、隱匿財產的關鍵證據。法院審理后認為,孫某明知判決已生效,仍故意拒不執行,這樣的行為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和社會管理秩序。徐俊說:“孫某的行為已符合《刑法》第313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孫某拘役三個月十五天緩刑六個月。
法官提醒,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將可能面臨加收罰款、查封、扣押財物或凍結存款劃撥等處罰,甚至在行政機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還有可能要承擔刑罰。
記者|
江蘇城市頻道 劉舒
通訊員|
韓磊
編輯|
江蘇廣電總臺荔枝新聞中心 趙夢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