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親屬因犯罪被抓,你第一時間該怎么辦呢?我相信有很多人先想到找關系。但是,找關系真的能起到作用嗎?找關系花錢又有哪些風險呢?如果被這些所謂的關系給騙了,所騙的財物是發還給受害人還是沒收呢?
在實務中,法院對待這種花錢找關系等出于非法目的而被騙的被害人,出現兩種判決結果。第一種將被告人違法所得發還被害人;第二種認為被害人基于不法目的而給付的財物應當沒收,不予發還。
一、案例
案例一:
案號:一審:(2016)陜0112刑初282號 二審:(2017)陜01刑終585號
案情:
2010年10月10日,被告人方某在律師證未經年檢注冊的情況下,私自接受劉某某委托,與其簽訂刑事委托合同,擔任劉某某丈夫王某某受賄一案的辯護人。在該案一審、二審期間,被告人方某除收取劉某某代理費外,還以“托人”、“找關系”為由先后向劉某某索要了20萬元。同年12月,王某某二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劉某某發現被騙,遂向律師協會投訴、向公安機關報案。
2015年5月7日,被告人方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方某已先后向劉某某退賠6萬元。
審判:
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接受當事人劉某某委托過程中,隱瞞律師執業證未經年檢注冊情況,私自接受委托,收取代理費,并在案件審理期間,以“托人”、“找關系”為由多次向劉某某索要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判決:一、被告人方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又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二、被告人方某違法所得14萬元依法繼續予以追繳,并發還被害人劉某某。
一審判決后,方某不服,提出上訴。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二(載《人民司法(案例)》2022年第29期):
案號:一審:(2021)滬0117刑初634號 二審:(2021)滬01刑終1252號
案情: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陸某。
2019年5月,被告人陸某虛構能幫助被害人朱某為其胞弟辦理緩刑的事實,編造需要打點關系、繳納保釋金、罰款等理由,從朱某處收取2909999元,其中為聘請律師支付50萬元。案發前,陸某歸還朱某30萬元。
審判:
松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陸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遂以詐騙罪判處陸某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罰金5萬元;扣押在案的手機一部予以沒收;責令陸某向朱某退賠2109999元。
一審判決后,陸某不服,提出上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陸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但對于被害人基于犯罪目的或嚴重違法目的遭受的財產損失,不宜予以返還,故二審法院改判追繳陸某的詐騙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二、爭議焦點:
兩案件案情類似,但判決結果不同。 爭議焦點在于被害人出于非法目的而被騙的錢款是予以發還還是沒收。兩案件被告人同以找關系為由,向被害人騙取大量錢款。在第一個案例中,法院判決被告違法所得追繳后發還被害人,而在刊載于2022年第29期《人民司法》的第二個案例中,認為財物具有不法性,不宜返還,予以沒收。《人民司法》刊載的案例在司法實務中具有導向性,可見,現階段法院的審判觀點更趨向于將被害人基于不法意圖被騙的財物予以沒收。
那么,雖然被害人被騙的錢款本是自己合法取得,但為何仍然要被國家沒收呢?
三、評析原因
一、民法上不法原因給付不具有返還請求權,刑法上同樣適用。
民法上有一個理論叫不法原因給付,通俗點講:就是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的給付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比如你把錢拿去賄賂法官,以用來讓法官幫助你枉法裁判,作出對自己有利的裁判;或者拿著錢去雇兇殺人,給殺人犯的報酬等,這類錢都不具有返還請求權。
我國《民法典》并未對此做出明文規定,但實務中很多法院審理案件時會運用不法原因給付理論來分析、裁決案件,比如在(2020)閩01民終5175號案判決中,法院認為原告訴請返還的70000 元系用于通過林路路的請托打點,以達到其朋友子女在不符合入學條件的情況下入讀金山小學的目的。該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有違教育公平和公序良俗,該給付屬于不法原因給付,不受民事法律保護。據此駁回其起訴,并無不當。
刑事案件中也應如此,被害人在給錢“托關系”時,必然也認識到行賄是一種違法行為。但為了自己的不法利益,仍將錢款交付給被告人。此時,被害人的行為便屬于不法原因給付,其對被騙行賄款也就失去返還請求權。因此無權要求返還錢款,法院將錢款予以沒收。
二、被害人的行賄目的具有不法性,為實現非法目的交付的錢款不應當發還。
首先,被害人的行賄目的具有非法性,倘若他們的不法目的實現,也將對社會造成巨大的危害。
其次,就算被害人最終并未實現行賄目的。但被害人主觀上具有行賄國家工作人員來達到其他非法目的的意圖,客觀上也存在可能引發職務犯罪等不法行為發生的危險。被害人交付錢款意圖實施的行為屬于違法犯罪行為,為實現非法目的交付的錢款不應當發還。
除此之外,沒收被害人錢款,并不影響被告人詐騙罪的成立。因為被告人的詐騙行為在前,被害人基于不法原因給付在后,沒有行為人的詐騙行為,被害人就不會處分財物,所以被害人的財產損失是由詐騙行為造成的。這就說明被告人的行為侵犯了被害人的財物,被告人依然構成詐騙罪。
三、我認為,錢款被沒收的風險還是小的,更大的風險是被追究行賄的刑事責任。
前面的案例中提到的當事人都是通過打點關系、找人實現非法的目的,這是典型的行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行賄三萬元就可以構成犯罪,特殊情況的行賄一萬元就能構成犯罪。
所以,這種找關系通過非法方式撈人的行為,是一種行賄的犯罪行為,一定要當心哦!
作者簡介:
李亞普律師曾在法院工作供職十余年,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盈科全國合同法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務部(二部)副主任,十一屆北京律師協會行民交叉委員會委員,民革朝陽區第四支部委員。中國政法大學“模擬法庭大賽”專家評委,法制晚報特邀客座專家。李律師為中石化集團、大唐集團、北控集團、北汽集團等多家國企提供服務。李律師近二十年執業期間專致刑事辯護,曾代理了包括北京市公安局張某某徇私枉法案,青島市李滄區公安局魏某受賄、介紹賄賂、貪污案等多起有影響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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