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蘇某訴稱,2023年4月11日,其雇傭的司機王某駕駛大貨車,行至唐縣境內一路口處時,與張某駕駛的面包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致大貨車受損,經公估車損為28500元,另施救費6500元。
此事故經交警認定王某負主要責任,張某負次要責任。因,面包車沒有三者險,大貨車投有車輛損失險,于是蘇某向自家保險公司理賠,由于對賠償事宜無法協商一致,王向法院起訴。
【審理】
2023年8月15日,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被告保險公司認為,施救費 6500 元過高,應按照河北省道路施救標
準結合施救距離,且主、掛、貨物三方應進行分攤。因掛車沒有投保,故此理當扣減。
王某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認為,牽引車和掛車系統一整體,需整體施救,故應全部賠償。
【判決】
2023年8月28日,唐縣人民法院經依法公開審理后認為,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主張的施救費不認可,要求扣減掛車及貨物施救費損失。施救費系事故發生后原告為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應由被告承擔。被告主張施救費用中含有掛車施救費,應從施救費中予以扣除,但未舉證證明牽引車和掛車的施救費用各自所占比例。牽引車和掛車系統一整體,需整體施救,而涉案事故車輛系牽引車部分損毀,而非掛車部分,且原告提交的施救費票據記載施救項目為重型半掛牽引車,因此原告主張施救費并無不當,故本院對該項主張予以采納,依法認定施救費為 6500 元。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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