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因在一審訴訟中放棄司法鑒定,林某聲稱被偽造簽名并因此被貸款,進而導致其進入失信黑名單,林某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刪除失信記錄,所提訴訟請求被駁回,二審、再審維持。
(一)一審民事訴訟
一審案號:(2019)豫1521民初2389號
原告:林旭
被告:河南羅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羅山農商行)
案由:名譽權糾紛一案
原告的訴訟請求:
1.被告消除原告的不良信用記錄;
2.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66000元;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原告所主張的事實與理由:
2019年6月,原告購車貸款未被審批。后經查詢人民銀行征信記錄,發現2009年4月8日在被告處被他人冒名貸款30000元,2013年10月8日到期。現逾期未還,原告被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原告認為,公民有姓名權。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巨大傷害。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羅山農商行辯稱:
被告對該筆借款進行了核實,借款合同均系原告本人所簽。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請求駁回。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
原告林旭訴稱,2019年6月,原告購車貸款未被審批,后發現2009年4月8日在被告處被人冒名貸款30000元,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因該筆貸款未償還,原告個人信用出現不良記錄。庭審中,原告申請對該筆貸款是否系其簽名進行鑒定,本院指定原告三日內提交書面鑒定申請,告知原告逾期視為放棄。現早已逾期,但原告至今未提交書面鑒定申請。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原告林旭對其被他人冒名貸款30000元的訴稱未提供證據證明,且其至今未提交書面鑒定申請,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對被告羅山農商行的辯稱予以采納。
一審判決:
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二審民事訴訟
二審案號:(2019)豫15民終5016號
原告林旭不服一審判決,依法向河南省信陽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期間,上訴人林旭提交了兩張照片,擬證明其1982年建房至今仍是三間平房,沒有貸款的必要。被上訴人質證稱,與本案沒有關系。上訴人提交了一份購車合同,擬證明購車時知道出現信用問題。被上訴人質證稱,與本案沒有關系。上訴人提交了一份計劃生育罰款的票據,擬證明簽訂貸款合同時林旭僅有16周歲,不符合借款條件。被上訴人質證稱,根據身份證的年齡判斷,林旭簽訂借款合同時已經成年。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相一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綜合訴辯雙方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消除不良信用記錄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是否應予支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09年4月8日簽訂借款合同,上訴人對借款合同的簽名有異議,認為不是其真實簽字,一審法院向其釋明,可在指定期限內申請筆跡鑒定,上訴人認為該舉證責任應由被上訴人承擔,在指定期限內未提出鑒定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一)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本院認為,被上訴人主張法律關系存在,除了提供上訴人的簽名外,還提供了其身份證復印件,應當認定其完成了初步舉證證明責任,被上訴人對此予以反駁,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二審期間,本院再次向上訴人釋明是否申請筆跡鑒定,其當庭表示拒絕,視為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現有證據進行裁判。被上訴人在答辯狀中雖然陳述是轉賬支付,庭審過程中予以糾正,并作出了合理說明,結合被上訴人提供的借款借據、借款發放信息等,可以認定被上訴人已經將貸款發放到位。故,一審法院的處理并無不當。
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三)再審訴訟
再審案號:(2020)豫民申2081號
林旭不服二審判決,依法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本案中,羅山農商行除了提供林旭簽名的保證借款合同,還提供了其身份證復印件,應當認定其完成了初步舉證證明責任。林旭主張2009年4月8日簽訂的借款合同鑒定系偽造,但一、二審中均未申請筆跡鑒定,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審認定雙方借款合同關系成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依據雙方借款合同,林旭借款到期未還,中國人民銀行將林旭納入不良征信系統,不違反法律規定。林旭主張羅山農商行應消除其不良信用記錄并賠償各項損失,缺乏事實和法律規定,原審法院未予支持,并無不當。
最終,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駁回申請人林某的訴訟請求。
以案說法:
《民事訴訟法》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農商行已經完成了初步的舉證義務。林旭對農商行所提供證據中的簽名有異議,應當義無反顧地向人民法院申請筆跡司法鑒定,如果經鑒定農商行所提供借款合同中的簽名并非林旭所簽,則不存在借貸關系,農商行擅自將其列入失信人屬于侵權行為,但其在一審、二審訴訟中均不提出鑒定或拒絕鑒定,只能由其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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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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