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滸傳》第三十一回描寫的是血濺鴛鴦樓的一場戲。在本回中,武松被張都監等人惡意陷害。
武松殺回張都監家里,直殺到后花園鴛鴦樓,將張都監家中男女老少殺的一個不留,然后蘸血在墻上寫道:殺人者,打虎武松也!逃出城外,直奔十字坡,投奔張青和孫二娘去了。
如果說,武松沒有投奔孫二娘,而是在逃跑途中被抓住。根據我國現有的刑法,武松的行為構成自首嗎?我們先看一下刑法對自首的規定。
根據刑法第67條的規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
通過刑法規定,可以知道,構成自首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二是自動投案。
那么說,武松殺人后自留姓名的行為只能說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但其選擇逃到十字坡的行為不屬于自動投案。
因此,武松殺人后自留姓名的行為不構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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