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刑事律師張秀峰刑事案例分析
現實生活中,不乏有人或為蠅頭小利或輕信刷流水辦貸款的說法,將銀行卡等“出借”給他人,等銀行賬戶被有關機關凍結才“恍然大悟”。因涉案金額不大,獲利較少,甚至沒有獲利,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被不起訴。但是在收到不起訴決定后,又收到了公安機關的拘留、罰款通知,這是為什么呢?
案情介紹
2023年3月15日王某某按照微信好友的指示攜帶身份證件和1張銀行卡到達指定地點,配合到某銀行ATM機驗卡,確認銀行卡可以正常使用,并將身份證件和銀行卡交予對方。王某某通過手機銀行查到其銀行卡內轉入5萬元后,對方持王某某銀行卡至某銀行ATM機上取款5000元,因系統維護無法繼續取錢。王某某配合對方到銀行柜臺幫助取款,在等待取款過程中,對方告知王某某警察要來,讓其快速離開。王某某將身份證和銀行卡留在銀行柜臺,跟隨對方快速離開銀行。王某某從中非法獲利500余元。經查,王某某銀行卡內轉入款項系電信網絡詐騙受害人資金。2023年4月,王某某被抓獲歸案。公安機關將涉案銀行卡中的4.5萬元凍結止付,王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退賠5000元,并退繳其全部違法所得。
公安機關以王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王某某具有認罪認罰、坦白、初犯、從犯、為了兼職獲利且獲利較少、全額退繳違法所得、積極主動退賠被害人損失5000元等情況,犯罪情節輕微。同時,王某某取保候審期間積極改過自新,找到固定工作,再犯可能性較低,擬對王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檢察院以王某某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并依法向公安機關制發對王某某作行政處罰和涉案財產處置的檢察意見書。
公安機關依據《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31條第1款、第44條規定,作出對王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一千元的行政處罰。
針對此類行為,檢察院是如何認定刑事責任的;在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治理中,要依法嚴懲為詐騙團伙提供“跑分洗錢”等幫助的關聯犯罪。其中,對于為“跑分洗錢”團伙提供銀行卡并配合轉賬、取款的“卡農”,要綜合考慮其提供銀行卡數量、取款金額、違法所得、犯罪后果等,結合其是否系初犯、認罪認罰、退贓退賠、再犯可能性等情況認定刑事責任。
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銀行卡的行為,違反《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31條第1款的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的案件,檢察機關應當根據《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44條的規定,及時制發檢察意見書,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并對涉案財產處置提出意見。
最后提醒:廣大民眾切勿因蠅頭小利出售、出租銀行卡,甚至配合實施轉賬、套現、取現等行為。實施上述行為可能面臨刑事、行政處罰,繳納遠高于犯罪所得的罰金、罰款,還可能面臨一系列金融懲戒、電信網絡懲戒、信用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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