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口頭或書面申請其回避,(三)與本案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但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長劉寶莉,卻違反《民訴法》的相關規定當庭駁回了申請人對其的回避申請。由于在以前的訴訟中,劉寶莉經常偏袒一方枉法裁判,所以申請人曾多次給她曝光,雙方有著很深的矛盾。
對此,劉寶莉本應主動的自行回避,但不知為什么,她對這起六百萬元的索賠案不僅不自行回避,而且還在未經批準,當庭拒絕了申請人對她的回避申請,違反《民訴法》相關規定。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審判長的回避申請應當由院長批準,不知劉寶莉有無院長的審批?不知她死死抓住這個案子不放手到底有何動機?不知她拒絕回避申請強行作出的裁判效力在哪里?更不知她為何在裁判書中對申請她回避的情況連提都未提。
《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25條規定:“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二)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未回避的”。
綜上可見,由該回避而未回避的劉寶莉審判長作出的判決,屬于嚴重的程序錯誤,依法是否應當撤銷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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