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離婁上》曰:“徒法不足以自行。”軟的法治精神和硬的法律規定,全面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不僅需要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更需要全民守法。律師既是作為公民參與立法的重要角色,也是作為訴訟參與人對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提出意見的重要力量,更是站在法治建設第一線推動全民守法的重要群體。對法律是不是有客觀認識,展現的是律師的職業素養和職業能力;對事實是不是有客觀理解,透露的是律師的職業敏感和職業良知。由此可以說,律師開展一切工作、提出所有意見,都應以客觀為基礎;律師的生命在于客觀。
一是,律師因客觀而專業。
合格的律師,既從大處著眼,又在小處著手。對法律是這樣,對事實也是如此。對法律,不關注大的方向和體系,就不能明確她的精神實質和法條間內在聯系;反過來,如不關注法條的具體表述和細微要素,也無法精準理解法律和穩妥提出意見。對事實,也要先從大的層面判斷“有理沒理、理輕理重”,而后才能在小的角度提出支撐“有理沒理”和“理輕理重”的具體要素。
忽視大處著眼,光在小處著手,就沒有明確的方向;反過來,忽視小處著手,光在大處著眼,就又變成了不切實際的夸夸其談。
有種現象叫“當事人指揮律師辦案”。而當事人最喜歡聽到的話是“民事行政案件全有理、刑事案件純冤枉”。由此導致,律師僅從己方當事人角度曲解法律和罔顧事實。
而法律是成體系的,案件情況也是復雜的。律師的專業體現在靈活運用法律體系和巧妙綜合全案事實,以提出各方均無法反駁、而對己方最有利的方案。以為重大刑事案件辯護為例:曲解法律硬說冤枉、罔顧事實炒作無辜,均沒有法律依據,也體現不了專業技能。類案處理的結果、被害人有沒有過錯、被告人有沒有預謀、能否取得被害人諒解、以及取證程序是否法不準允等方面的情況,均屬于調用整體法律規定和兼顧全案大小事實后,可以運用的專業意見。
二是,律師因客觀而有理。
有效說理,是律師永恒的追求;有效辯護,是辯護永恒的主題。實踐中,常看到相互矛盾的現象是:公檢法批評律師說理不足、說理沒有依據、說理不切實際;而律師又反過來批評公檢法不讓律師說理、不聽律師說理和不采納律師說的理。由此導致職業共同體內形成相互猜疑、相互抵觸甚至相互對立的情緒。
這是一種非常危險的信號。對保障律師權利以構建職業共同體的良性互動,危險;對保障當事人權利以更公允的執法辦案,更危險。
客觀就是真實和真相:對法律理解不客觀,是曲解了法律;對事實認識不客觀,是扭曲了真相。“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基礎”是對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共通要求。曲解法律和扭曲真相的說理,必定是無效的。不僅不能達到有效說理目的,反而浪費了寶貴的說理機會。
更要注意的是,律師說理的客觀,不僅在法律上和事實上要立得住,還要在實踐中走得遠。這就要求律師說理的“客觀”中包含“切實可行”的要求。如律師提出的意見,辦案機關做不到、不可行,說理也必將是無效的。
三是,律師因客觀而有力。
辦案機關的力量,有國家強制力做后盾。律師的力量,僅有紙面上的法做保證。律師要把自己的觀點,有力的說進辦案機關,有利的寫進判決結果,必須以客觀為依托。
律師說理的力量體現在幾個方面:對法律的說理,牢不可破、沒有縫隙;對事實的說理,堅定扎實、沒有偏頗;對程序的說理,洞若觀火、沒有含糊。做到上述這些,一方面要客觀理解法律,全面調用所有相關規定后,得出扎實的法律適用結論。另一方面也要客觀認識事實,綜合全案大大小小的情況后,得出牢固的事實認定意見。把客觀的法律運用到客觀的事實上,就像是給“瘸腳”的椅子安上了牢不可破的鐵腿,放到哪里,都行得正走得遠。由此,律師的說理,才能力大無比。
律師說理,如不客觀,法律上有漏洞、事實上有偏頗,必定是“出師未捷身先死”:提出的意見被“槍斃”在司法程序啟動的初始。
四是,律師因客觀而有節。
萬事萬物都是相通的。訴訟程序的設計,類似體育比賽。法庭是賽場、法官是裁判;法律特別是程序性法律是比賽規則;民事、行政案件的訴訟雙方,刑事案件的控辯偵三方,是參賽選手。
律師參賽,既要關注比賽結果以求獲勝,更要兼顧比賽規則以求行穩致遠。一流的選手贏一世,既取得勝訴結果,又贏得對手和裁判尊重。二流的選手贏一時,短期看贏了,長期看必反彈。三流的選手“掀桌子”、破壞規則。
常看到網絡炒作案件的情況,炒來炒去,吃瓜群眾看著很熱鬧。到最終,引起辦案機關反感,不僅沒取得有效說理和有效辯護的結果,反而是嚴重損害了委托人利益。這就是破壞比賽規則,在訴訟程序這種解決問題的程序之外,另辟炒作這種制造新矛盾的程序的惡果!
如真有法治情懷,該在訴訟程序內切實體現;如真有專業技能,該在訴訟程序內全面施展;如真有解決問題的能力,該在訴訟程序內充分運用。
律師兼顧實體和程序兩方面的要求,才能做到客觀。同時,只有客觀,才能有節。
一名合格的、受尊重的律師,該是專業精湛、說話有理、說理有力、發力有節的律師。而這一切,都要以客觀為前提。
綜上,我說:“律師的生命在于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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