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能否得到妥善處理,對未成年子女的成長有著重要的影響。近日,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變更撫養關系糾紛案件,根據父母雙方的實際情況,從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依法駁回了李某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訴訟請求。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與被告方某于2020年7月經人介紹相識后確定戀愛關系,感情升溫后雙方開始同居生活。2021年8月5日方某生育共同之女李小某,但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后因雙方性格不合,李某與方某于2023年5月結束同居關系,共同之女李小某跟隨被告方某生活。現李某認為其生活居所及收入來源較為穩定,能夠為共同之女李小某提供更好的生活條件,訴至法院要求將李小某變更由李某撫養。
庭審中,方某表示,結束同居關系時雙方對共同子女的撫養關系已經明確約定由方某撫養,李小某現由其父母一起幫忙照看,并向法庭出示了照片及錄像證明李小某現在生活得很幸福,同時提供了工資流水證明自己有穩定的收入來源,故不同意變更李小某由李某撫養。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李某、方某未辦理結婚登記即開始同居生活,所生育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同時,人民法院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應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現李某雖提供證據證明其有穩定的居住生活環境及收入來源,但其并未提供相應證據證實方某撫養孩子期間出現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及方某不宜與孩子共同生活的情形。
同時,考慮到李某、方某共同之女現隨方某在其娘家居住生活,對所生活的環境已經適應和熟悉,且方某亦有穩定收入來源,從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在不改變共同之女李小某的成長環境下,共同之女李小某由方某撫養較為適宜,最終法院依法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寄語
在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糾紛案件中,父母成為矛盾沖突的雙方當事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則”作為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原則,其立法目的在于明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使子女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因此,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就要以子女利益為本位,綜合考量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及子女生活模式等具體情況,同時還應傾聽八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見,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另一方面,熟悉、穩定的生活環境可以給予未成年子女更多的安全感,故而應盡量維持子女原有已經適應的生活環境,減少因生活以及教育環境的突然變化給未成年子女帶來不利影響。
本案中,李小某自父母結束同居關系后隨其母親方某共同生活,已形成較為穩定的生活習慣,在李某未能提供法定變更事由的情況下,承辦法官從保護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的角度出發,作出了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權益的價值判斷。
供稿:南江法庭
編輯:彭晶晶
初審:方堅強
復審:林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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