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重慶付廷祥等人涉惡案重審開庭進入第三天,和前兩天一樣,庭審依然沖突不斷。
因為做記者和做自媒體的緣由,筆者曾旁聽過不少大小案,但對涪陵法院的這次庭審,確實不敢恭維。
上午9點20分,訴訟參與人及旁聽人員陸續進入法庭。
被告付廷祥剛進入法庭便舉手要求發言,在未被田凌審判長準許的情況下,付廷祥說:“前天我被抬至視頻法庭后,(因發生沖突)我被法警綁在椅子上,鎖在地板上,醫生給我測血壓不正常(10月12日醫生曾到法庭向審判長報告付廷祥的血壓正常),還給我輸氧,高血壓很可能引發腦溢血,這樣審下去很可能出事故,如果你們依法審判,我們絕對不會說一個字,你們的良心在哪里?”
9點43分,田凌審判長未理會付廷祥的發言,而是敲法槌,宣布繼續開庭,讓辯護人王飛針對庭前會議報告發言。
王飛:江都公司訴訟代表人沒有出庭。
田凌:我們正在拘傳,不涉及他,你可以先發言。
王飛:當事人還沒有到庭,庭審怎么進行?他的地位不同于辯護人,是當事人。
田凌:王飛律師請你發言。
辯護人周澤:還有一位被告人未到庭。
田凌:我們會通過別的方式讓其知曉。
此時,王飛立即對庭審程序提出異議,并稱依據兩高三部《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38條,法庭審理中辯護人有權對審理程序提出異議。
王飛就當天新出現的程序問題提出異議,他說,江都公司訴訟代表人劉世華未到庭,從依法保障訴訟權利的角度,當事人未到庭庭審就進行,無視當事人訴訟權利,審判長說可以事后查看庭審記錄,按此邏輯是否所有被告人都可以缺席審判,各個當事人都查看庭審記錄?這樣的法庭過于隨意,之前關于有關事項的答復存在爭議,但是這是一個沒有爭議的事項,當事人、被告人必須到庭,本案情況完全不符合缺席審判的條件。
田凌審判長還是跟前兩天的庭審一樣,習慣打斷辯護人的發言,強調說:異議記錄在案。
王飛律師繼續發言,稱江都公司訴訟代表人在已經更換的情況下,將被更換掉的劉世華拘傳至法院本身系嚴重違法行為,但今天卻沒有拘傳,讓他以后查看庭審記錄不是很荒唐嗎?
另外,被告人秦某英未到庭。庭前聽說被告人請假沒來,法院竟然準許其不來。僅憑此情況法院不應當將庭審進行下去。因為這樣審判下去,會導致庭審無效重來。
王飛律師據理力爭說,本案系發回重審的案件,發回重審的案件意味著原審程序出現錯誤,現在庭審卻是錯上加錯,審判人員不顧法律規定強推庭審是導致庭審沖突的根本原因。如果按照合議庭的邏輯,所有人都可以不來就可以缺席審判。
“就當前出現的問題,希望合議庭先行合議。”王飛律師說。
這時,田凌審判長審突然宣布休庭,時間是9點51分。
10點50分左右,法官入座審判席。4分鐘后,被告人吳海燕哭著被法警帶進法庭,且不愿意解除戒具。
10點56分,田凌審判長宣布繼續開庭,稱本庭聽取了辯護人王飛異議,經合議,因本案被告人數多,可以按照庭審順序安排庭審,與審理事實無關的被告人可以不到庭,請王飛律師發言。
王飛:合議庭的決定是錯誤的。保障律師執業權利38條,合議庭決定后辯護律師有權復議,前兩天審理過程中,審判長宣讀的全國律協辦理刑事案件規范中明確律師對程序性提出異議,法庭駁回,律師可以當庭復議。
王飛律師稱,法庭決定中說當事人已經發表了意見,意味著本人的意見他們可以不聽取可以請假不來,但是這個事實基礎是錯誤的。前兩天江都公司訴訟代表人劉世華被拘傳到法庭,除了陳述自己已被更換,對合議庭宣讀的庭前會議報告沒有發表意見……
審判長田凌打斷辯護人王飛的發言,問:“(王飛)你是否申請復議?”
王飛:申請復議。
田凌審判長繼續打斷王飛律師的發言,隨后宣布休庭兩分鐘,三名審判員退出法庭。
王飛律師:我都沒有說完你們就休庭,你們這么隨意嗎?你至少要聽完我的復議理由。
審判長田凌宣布繼續開庭后,讓王飛律師言簡意賅說明自己的復議理由。
辯護人王飛說,江都公司訴訟代表人沒有就庭前會議報告發表意見,所以合議庭做出決定不能對事實進行編造杜撰。現在是對庭前會議報告決定發表意見,庭前會議報告關涉全案重大程序事項,與全體被告有關,不是法庭調查環節,現在庭前會議報告內容與全體被告人合法權利有關,在此環節根本不存在某些被告人不到庭,庭審正常進行的法定理由。判斷法庭是否公正審判的標準,就是他們進行的審判有無法律依據,對于審判長所說根據庭審情況某些被告人不來,庭審可以繼續有無刑訴法及解釋的庭審可以繼續進行有無法律及司法解釋依據?
辯護人從來沒有看到審判長宣布這個決定的明確依據,反而看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五條: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經傳喚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響開庭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開庭審理。辯護人經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開庭審理,但被告人屬于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第三百三十一條:自訴人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準許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按撤訴處理。部分自訴人撤訴或者被裁定按撤訴處理的,不影響案件的繼續審理。
“整個刑訴法及解釋,就是這兩種情形,除自訴案件外,公訴案件僅是被害人及訴代,然而今天在被告人沒有到庭的情況下開庭,沒有正確實施法律,這也是前幾天本辯護人發現程序違法舉手要求發言對程序提出異議的根本原因,這是辯護人的職責所在。結果這種辯護人的權利卻得不到保障,到現在才能表達,是不是很有諷刺意味?”
王飛律師繼續說到,庭審效率如此低就是合議庭組織庭審不力所致。
此刻,自開庭后一直舉手要求發言的付廷祥、付廷偉,情緒突然激動大喊:你這是枉法審判,我不接受非法審判,請領導重視。
審判長讓法警將兩被告人帶到視頻審判室。
王飛律師說,現在庭審出現新的程序問題,審判長下令將付廷祥、付廷偉帶出法庭。當事人為什么會被拖出法庭,會被這樣對待?就是因為他主張訴求權利,不被審判長允許在法庭內表達,這才是根本原因所在。如果說審判長不允許被告人對審判程序提出異議,會不會激化矛盾讓當事人產生不滿?兩天庭審中,田凌審判長總是強調遵守法庭尊重審判長,但是你們有沒有尊重法律?你們讓當事人的訴求都不能表達。江都公司訴訟代表人劉世華已經被更換,新換的訴代襲祥棟已經提交相應的材料,是適格的訴代。
“今天我針對訴代與被告人不到庭提出異議,審判長壓制不讓提出異議,導致庭審歸于無效,但是你們卻一直在堅持錯誤,你們到現在為止還沒有通知訴代和被告到庭,你們這是強行推進庭審。”
王飛律師稱,審判長說對合議庭做出的決定庭后申訴控告,這是錯誤的,因為保障律師執業權利38條規定,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提出異議和復議,你為什么說是在庭后提出呢?是不是庭審不要法律了?
“審判長前兩天宣讀全國律協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第244條,律師可以在庭審中提出異議,法庭駁回的,律師可以復議。這是你自己說的,為什么對你做出的決定,你讓我在庭后說呢?我們認為對法庭的錯誤決定,我們當然可以在法庭提出。前兩天田凌審判長說將律師異議詳細記入法庭筆錄,你剛剛又不讓我說,如何詳細記入法庭筆錄,這不是前后矛盾嗎?”
王飛繼續說到,對法庭錯誤決定其可以在庭上發表意見,這是律師的權利和義務,你們應當聽取。審判長限定辯護人發言的方式和范圍,辯護人都不能說合議庭決定是錯誤了,依據呢?律師說合議庭決定錯誤難道不是我當然的權利嗎?律師制度的基礎就是根據事實與法律監督、挑錯,是法律賦予律師的權利與職責。
審判長田凌突然拿起法槌敲了一下,說:王飛律師,本庭認為你剛剛發言不是圍繞復議理由,合議庭予以制止,如果你不聽制止,合議庭將按下一個程序進行。
下午2點35分,庭審繼續進行。王飛律師繼續發言。
這時,付廷偉舉手要求發言未被準許后,大喊不接受田凌非法審判,請領導重視,請田凌回避,后經三次制止未果后,田凌審判長指令法警將付廷偉帶離,并宣布休庭10分鐘。
繼續開庭后,審判長稱,剛剛休庭,合議庭問被告人付廷偉是否能遵守法庭紀律,其拒絕回答,接下來的庭審將對付廷偉進行分庭審理,在此期間如果能認識錯誤并書面保證遵守紀律,合議庭合議后再決定是否對其分庭審理,說完讓王飛律師發言。
王飛律師對此提出異議,稱分庭審理在法律以及司法解釋里面都沒有看見過,審判長則讓他就庭前會議報告事項發表意見,王飛律師卻稱自己要發表對駁回復議決定的保留意見。
王飛律師再次提到,訴代和被告人沒有到庭,法庭就推進庭審這是違法的,法庭做出駁回的決定是違法的,“你們還沒有聽取我的復議意見就駁回了,所以我現在發表我的保留意見,并要求詳細記入法庭筆錄。”
王飛繼續說到,剛剛審判長宣讀刑訴法解釋306條,對此條的正當理解不是審批人員可以胡亂地指揮庭審,而是依法的指揮,如果說審判人員在審判中隨意決定侵害訴訟參與人的權利,訴訟參與人本來有發言權,打斷制止進行所謂提醒,此情況下能否依據306條要求全體人員服從法庭指揮?我們捍衛法律,但是不認可某些人員濫用職權胡亂適用法律。
法官行為規范規定法官公正司法,涪陵法院大廳寫著:司法為民,公正司法,但是在這個法庭里面我們感受到了嗎?
一直舉手表示要發言的被告人付廷祥重復說:審判長我舉了三天手了,你一次都沒有讓我發言。
經三次制止后,田凌審判長指令法警將付廷祥帶離法庭,并宣布休庭10分鐘。
繼續開庭后,田凌審判長說,剛剛休庭后合議庭向被告人付廷祥詢問其是否保證遵守法庭紀律,付廷祥直接拒絕回答。本庭決定在接下來的庭審中本庭將對付廷祥、付廷偉直接分庭審理,期間兩人如果能認識錯誤書面保證遵守紀律,合議庭合議后再決定是否對其分庭審理。
也就是說,接下來的庭審,被告人不會再出現每次剛宣布繼續開庭,就被法警四仰八叉抬出法庭的情形了,這或許是涪陵法院,抑或是審判長田凌應對此前庭審反復出現狀況想出的“妙招”。
辯護人王飛當庭提出異議,認為分庭審理沒有合法依據,法院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在線審判。
審判長田凌以辯護人王飛不按照審判長安排發言,此環節不再進行。
王飛追問:“你說三次提醒之后剝奪我發言的機會,法律依據是什么?”
田凌審判長沒有回應王飛律師的問題,而是詢問其他辯護人有無補充意見。
一名辯護人把手舉了起來。審判長看向這名辯護人,并說,補充發言可以以書面的方式向本庭提交。
辯護人周澤說:我們想聽一聽,辯護人的意見要當庭發表,怎么能書面提交呢?
審判長立即宣布休庭5分鐘,并將舉手示意要補充意見的辯護人叫到庭外。
過了一會兒,繼續開庭。審判長田凌說,因為審判對庭前會議報告就是簡要核實,對庭前會議報告是否有遺漏,有補充意見可以在庭后以書面方式提出。
此前舉手要補充意見的辯護人立即回應:尊重這個決定,庭后提交。
田凌審判長說,對庭前會議報告聽取意見環節結束,同時告知訴訟參與人,對庭前會議報告處理的事項,理由相同或類似,不再進行處理,合議庭不再回應。
至此,庭審進入法庭調查環節,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后,審判長詢問各被告單位與被告人對起訴書有異議舉手示意,同時統籌公訴人辯護人是否需要發問?
控辯雙方均表示需要發問。
田凌審判長宣布休庭。
時間是下午4點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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