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辦理了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在社區矯正機構建議不適用社區矯正的情況下給當事人提出了建議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
到了審判階段,法院不同意對當事人適用緩刑并通知檢察院調整量刑建議。
本案不僅涉及簽署認罪認罰后量刑建議的調整問題,還涉及司法局出具“建議不適用社區矯正”的評估意見后,法院能否判處緩刑的問題。
對于社區矯正機構出具的不建議適用社區矯正的意見,法院如何采納涉及到社區矯正機構評估意見的效力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第十八條規定,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委托社區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社會組織對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會危險性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進行評估調查,提出意見,供決定社區矯正時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法履行以下職責:(一)擬判處管制、宣告緩刑、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可以委托社區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組織對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會危險性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進行調查評估,提出意見,供決定社區矯正時參考。
據此,社區矯正機構出具的意見只是適用緩刑的參考,而非依據;而且委托社區矯正機構并非適用緩刑的前置程序,法院可以自行評估并決定適用緩刑。
關于司法局出具“建議不適用社區矯正”的評估意見后,法院能否判處緩刑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曾以指導案例的形式給出了答案。
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1217號“朱韓英、郭東云詐騙案”裁判觀點指出:人民法院在量刑時應當根據刑法規定和案件的實際情況,參考當地司法行政機關的《社區矯正評估意見》,決定是否適用緩刑。
一般而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適用緩刑應當充分考慮司法局的社區調查評估意見。但是,對被告人判處刑罰的同時,決定適用緩刑,歸根到底是人民法院審判權的內容之一,是憲法和刑事訴訟法賦予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權力,人民法院完全可以依法獨立行使該項權力。法官對被告人決定是否適用緩刑,既不能完全置《社區矯正評估意見》于不顧,也不能在被告人確實符合適用緩刑條件時完全被《社區矯正評估意見》左右而不敢適用緩刑。同時,人民法院也可以自己認定對被告人適用緩刑是否對社區有重大不良影響,因為《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4條中規定的是“可以”,而并非應當。
以上理論看看就好,現實情況不是這樣的。
盡管社區矯正機構的調查評估意見不能左右法院的判決,但是依舊會對法院的判決產生重要的影響。
法院如不采納社區矯正機構的調查評估意見還需要說明理由,還可能存在判決難以執行的問題。實踐中法院不采納社區矯正機構不建議適用社區矯正的意見而作出緩刑判決的案例少之又少。
律所合伙人,司法部死刑復核援助律師,貴州省律師協會涉訪涉訴委員會委員,貴陽市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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