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充分發揮建設工程評標專家(以下簡稱“評標專家”)作用,加強評標專家管理,提高評標工作質量,結合深圳市實際,深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制定《深圳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辦法》包含總則、入庫條件與方式、日常管理、抽取與補充、評價與監督以及附則6個部分,共35條,適用于深圳市行政區域內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
原文如下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充分發揮建設工程評標專家作用,加強評標專家管理,提高評標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深圳市公共資源交易專家庫及專家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管理實施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2024年10月12日
深圳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充分發揮建設工程評標專家(以下簡稱“評標專家”)作用,加強評標專家管理,提高評標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深圳市公共資源交易專家庫及專家管理辦法》(深發改規〔2022〕5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評標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及要求,經審核選聘后納入深圳市公共資源交易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以下簡稱“評標專家庫”),參與建設工程項目評標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市住房建設部門負責開展評標專家的資格認定、選聘入庫、培訓考核及動態管理等工作,負責監督評標專家抽取使用情況,對評標專家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四條市交通運輸部門、各區(含新區管委會)住房建設部門按照監管職責分工監督評標專家抽取使用情況,并及時將評標專家的違法違規行為移送市住房建設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五條深圳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評標專家庫的開發建設、運行維護工作,提供評標必要的場所、設施,并負責開展以下工作:
(一)配合開展評標專家入庫資格條件的認定;
(二)配合組織評標專家培訓考核;
(三)配合監督管理現場評標工作;
(四)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評標專家進行評價,并向項目監管部門及時報告評標專家的違法違規行為;
(五)統計評標專家相關信息數據,出具年度分析報告;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入庫條件與方式
第六條評標專家庫面向社會開展常態化征集評標專家。市住房建設部門可以根據需要,面向部分專業或者領域開展專項征集評標專家。
評標專家類別分為普通專家、資深專家、特邀專家。
鼓勵港澳專家入庫并參與評標工作,對于入庫資格條件中的執業資格按照有關港澳專業人士資格認定政策執行。
第七條普通專家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品德良好,作風正派,誠實守信,能夠認真、公正、廉潔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
(二)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65周歲,能夠勝任評標工作;
(三)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取得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最高級別);
(四)熟悉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掌握計算機操作的基本技能;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資深專家的年齡不超過70周歲,優先參與重大或者技術復雜工程項目的評標與復核、專業技術論證及復雜疑難事項的咨詢等工作。
資深專家除滿足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特級、一級資質施工企業或者甲級資質監理、勘察設計企業現職總工程師、總建筑師、總規劃師;
(三)經市住房建設部門或者市交通運輸部門批準的其他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包括工程咨詢企業的總經濟師、總咨詢師、總會計師,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的教授、研究員等高端人才。
第九條特邀專家無年齡限制,主要由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或者國內外相關行業知名專家擔任。
特邀專家負責特別重大或者技術特別復雜工程項目的評標與復核、專業技術論證及復雜疑難事項的咨詢等工作。
第十條評標專家入庫遵循自愿原則。
普通專家及資深專家通過個人申請的方式加入評標專家庫,在職人員入庫前應當征得所在單位的同意。
特邀專家通過邀請入庫,無需資格審核、入庫培訓教育及考核測試。鼓勵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各行業協會及企事業單位向市住房建設部門推薦特邀專家。
第十一條符合入庫條件的個人,可以通過深圳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專家系統(以下簡稱“綜合專家系統”)提交入庫申請,并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請人通過綜合專家系統填報信息,提交申報材料,接受資格審核;
(二)資格審核通過的申請人參加入庫培訓教育及考核測試,測試通過的申請人名單將通過綜合專家系統對外公示,公示期為7日;
(三)公示期結束后,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復核聘入評標專家庫。
第十二條入庫填報信息及提交材料主要包括:個人基本情況及工作簡歷、本人身份有效證件、社保繳納材料或者退休材料、個人研究或者工作成就簡況(包括學術論文、科研成果、發明創造、工程業績等)、學歷證件、執業資格證書及相關職稱證書、其他評標能力佐證材料(如BIM、智能建造等)、所在單位意見等。申請人對入庫填報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申請人可以根據自身職稱類別、專業水平等情況填報專業類別,最多填報3個二級專業類別,6個三級專業類別。市住房建設部門可以結合行業發展現狀及需求,設立新的專業類別。
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入評標專家庫:
(一)曾被開除公職或者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市發展改革部門、住房建設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現職工作人員;
(三)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予以解聘出庫的,自行申請出庫的除外。
第十五條入庫的評標專家由市發展改革部門頒發電子聘書,聘期3年。
聘期屆滿后仍符合入庫資格條件的評標專家自動續聘,但聘期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參加入庫培訓教育及考核測試,考核測試通過后予以續聘:
(一)未參與過評標工作;
(二)被責令改正或者暫停評標資格。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邀請,參加建設工程項目評標工作;
(二)查閱與評標工作相關資料,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問題,要求投標方作出澄清、說明;
(三)依法獨立開展評標工作,提出專業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干預;
(四)針對評標結論注明不同意見;
(五)獲取參加評標的勞務報酬;
(六)抵制和舉報評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七)對自身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向項目監管部門提出申訴;
(八)自愿申請退出評標專家庫;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評標專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入庫時簽署廉政承諾書;
(二)認真執行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按照招標文件明確的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獨立地評標;
(三)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接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四)按時參加評標,遵守評標工作紀律,服從評標現場管理,不得泄露評標有關文件、情況及獲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五)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對本人的評標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或者異議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結論;對評標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評標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標報告;
(六)自覺接受監督部門的監督管理,及時報告評標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協助、配合處理相關異議、投訴、申訴、復議和訴訟等事項;
(七)參加培訓教育及考核測試;
(八)遇有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動回避;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評標專家個人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自信息變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綜合專家系統進行變更。
評標專家信息中涉及聯系方式、聯系地址、應急響應區域等信息變更的,由評標專家自行變更;涉及學歷學位、專業職稱、工作單位、專業類別、資格資質、需要回避單位等信息變更的,由市住房建設部門審核后變更。
第十九條評標專家不能正常參與評標工作的,應當履行以下請假程序:
(一)臨時性請假。評標專家已承諾參加評標后無法出席的,應當至少在評標開始前提前2小時通過綜合專家系統提出請假申請。
(二)長期性請假。評標專家因健康原因或者階段性工作繁忙、外出、調動等原因,一段期限內不能參加評標的,應當通過綜合專家系統提出請假申請。評標專家自然年度內請假累計不超過6個月,特殊情況除外。
評標專家臨時性請假或者直接拒絕參加評標工作,累計達到本辦法附表二規定次數的,由市住房建設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聘期內評標專家應當參加繼續教育培訓及通過考核測試,否則將被暫停評標抽取。
評標專家的培訓教育及考核測試由市住房建設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
第四章抽取與補充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特點和專業要求在評標專家庫內通過隨機方式抽取普通專家及資深專家,或者按照規定直接邀請特邀專家參加評標工作。評標專家抽取工作需在評標開始前1個工作日內進行。
評標專家庫不能滿足評標需求的,招標人按照有關規定確定評標專家。
評標當天遲到半小時以上的評標專家,招標人可以取消其本次評標資格。
第二十二條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專家應當回避:
(一)參加評標前3年內與投標人存在勞動關系,或者以全職、兼職方式擔任過投標人的董事、監事,或者是投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二)與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三)屬于招標項目招標代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或者其他服務單位的工作人員,招標人委派的專家除外;
(四)與投標人有其他可能影響評標公平、公正進行的利害關系;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補充抽取評標專家:
(一)所抽取的評標專家因故不能參加評標與復核的;
(二)所抽取的評標專家在評標過程中因違規或者其他突發情形不能繼續從事評標工作的;
(三)所抽取的評標專家按照相關規定需要回避的;
(四)所抽取的評標專家遲到半小時以上被招標人取消評標資格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評標開始前2小時至評標結束前出現第二十三條補充抽取規定情形時,招標人可以補充抽取評標專家。承諾參加評標工作的評標專家需在半小時內到達指定評標地點。
第二十五條評標專家由招標人通過抽取或者邀請確定后,組成評標委員會。
評標委員會按照民主表決方式推選組長,評標委員會組長負責主持評標工作,組織評標專家討論、表決,匯總各評標專家的意見和擬定評標報告。評標委員會組長與其他評標專家具有同等的投票權。
第二十六條結合項目實際需要,支持招標人采用遠程異地評標方式。
開展遠程異地評標的項目,招標人須在評標前向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交遠程異地評標預約申請,參與遠程異地評標的評標專家在評標過程中具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遠程異地評標項目的評標專家抽取使用、監督管理等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評價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評標專家評價實行“一標一評”制,采取招標人及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雙主體動態評價方式。
招標人按照附表一《評標專家工作評價表》內容對評標專家進行評價,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照附表二《評標專家行為記錄表》內容對評標專家進行評價,評價工作應當于評標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市住房建設部門可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上位政策規定,結合評標專家實際監督管理情況動態調整附表一、附表二的內容并對外公示。
評價結果涉及評標專家負面評價的,由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匯總報送項目監管部門認定后,移送市住房建設部門依法依規處理,同步以短信形式推送給評標專家。
第二十八條評標專家對招標人及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雙主體動態評價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價結果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過綜合專家系統向評價方提出異議,評價方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評標專家對復核結果不服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項目監管部門提出申訴,項目監管部門在收到申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評價結果存入評標專家電子檔案并作為續聘、解聘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評標專家出現《評標專家行為記錄表》中規定行為時,由市住房建設部門責令改正、暫停評標資格6個月或者暫停評標資格1年。
評標專家被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者在一個聘期內被責令改正兩次以上的,由市住房建設部門暫停評標資格6個月。
評標專家被暫停評標資格1年的,需重新參加入庫培訓教育及考核測試,考核測試通過后恢復評標資格。
第三十條評標專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住房建設部門予以解聘出庫:
(一)自行申請出庫或者不再滿足相關入庫條件的;
(二)在一個聘期內被暫停評標資格兩次的;
(三)提供虛假申請材料,騙取入庫資格的;
(四)泄露評標文件、情況及獲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
(五)收受可能影響評標公正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財物的;
(六)委托他人替代評標或者冒名頂替參與評標的;
(七)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惡劣手段擾亂正常評標工作秩序的;
(八)因評標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九)受到刑事處罰的;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評標專家的處理意見對外公示,并通知其所在單位。
評標專家對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自收到處理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作出處理意見的部門申訴。作出處理意見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第三十二條評標專家收受賄賂、私自接觸投標人或者泄露應當保密的招標投標事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依法取消其評標資格、禁止參加招標工程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評標專家勞務報酬發放參照本辦法附件《深圳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勞務報酬指導標準》內容。市住房建設部門可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上位政策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動態調整附件內容并對外公示。
第三十四條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評標專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深圳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勞務報酬指導標準.docx
附表:
一、評標專家工作評價表.docx
二、評標專家行為記錄表.docx
原文鏈接:https://www.sz.gov.cn/zfgb/2024/gb1347/content/post_11656842.html
來源:深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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