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門海關偵辦的走私國家禁止進境廢舊船舶系列案偵查終結,正式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今年4月,在海關總署緝私局統一指揮和廣東省打私辦組織協調下,江門海關緝私局聯合廣東海警局、江門市公安局、陽江市公安局開展“打擊涉海走私-04”暨“藍天-01”緝私聯合行動,在廣東陽江、江門等地同步開展海、水、陸聯動集中收網行動,抓獲涉案人員18人,現場查獲境內拖帶漁船3艘、涉嫌走私進境廢舊船舶4艘,重2000余噸,搗毀4個集走私、拖帶、拆解、販賣報廢船舶為一體的犯罪團伙,全鏈條鏟除了涉海走私洋垃圾購運儲銷犯罪網絡。
經查證,以李某某等為首的4個走私團伙主要成員為船舶拆解行業從業人員,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前往境外某地收購報廢船舶,并安排拖船公司將廢船拖運到外伶仃島附近海域,雇請漁船前往該海域,通過連接鋼纜拖帶方式將廢船偷運入境,拖帶至陽江市漠陽江內河段的船舶拆解廠進行拆解,之后將拆解下來的鋼材等販賣給境內客戶牟利。從2023年4月至案發,該團伙共走私廢舊船舶20艘,重量15000噸。經鑒定,涉案廢船均為國家禁止進境洋垃圾。
江門海關緝私部門介紹,根據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關總署聯合發布的《關于〈調整廢物管理目錄〉的公告》(2018年第6號),廢船自2018年12月31日起列入《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目錄》。走私廢船在拆解過程中,油污水流入河灘,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威脅。走私分子利用漁船連接鋼纜拖帶走私廢船偷運入境,在拖行過程中隨時有船舶傾覆的危險,嚴重危害海上和內河航道安全。查辦案件后,江門海關緝私部門協同環保、市場監管、航道管理、海事等部門及時安全規范對涉案廢船進行了處置,最大限度保護生態環境和航道安全。(以上來源:海關發布)
走私刑事辯護律師吳國雄律師/深圳:
1、該案涉嫌走私廢物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非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噸以上不滿二十五噸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超過二十五噸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本案可能存在爭議的問題是:對于沒有在現場查獲的舊船,能否定走私廢物罪?筆者認為不宜定罪,因為“廢物”必須經過專業機構鑒定,由于已拆解的舊船已經沒有進行鑒定的可能,故無法證實是廢物。這種情況,在以往司法實踐中(包括筆者辦理的一起走私廢物案),司法機關一般不予認定。
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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