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洛陽公安局洛龍分局對曾武律師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擾亂單位秩序行政拘留五日,執行期限自2024年11月19日至24日,此事在網絡上引起熱議。
為此,曾武發布“關于曾武律師休庭期間關閉信號屏蔽器被行政拘留5日的情況說明暨維權申請書”講述事情的詳細經過。
2024年9月20日,洛陽李偉平涉黑案正式開庭第一天,一進入法庭,該案的部分辯護人發現手機信號被屏蔽了,嚴重影響了辯護人辯護工作的展開,且屏蔽手機信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因本案屬于公開審理的案件,與“重大敏感”也毫不沾邊,各辯護人遂在庭審中提出異議,要求恢復信號。對此,趙大地審判長稱毫不知情。
上午十點左右,暫時休庭,辯護人在律師休息區休息,此時發現四周墻壁上掛著多達五六個的信號屏蔽器,并且男女廁所也各安裝了一個。考慮到在法庭之外、律師休息的地方安裝信號屏蔽器并不合法,且連續多個的信號屏蔽器輻射太大會對身體造成健康危害,為恢復手機信號,本人對違法安裝的其中一個屏蔽器進行關閉。此時,恢復了一些微弱的信號。為維護合法的、完全的通信權利,本人試圖關閉另一臺信號屏蔽器,但由于位置較高,本人試著頂著手機關閉屏蔽器開關,不料,屏蔽器意外掉落。抬頭一看,掛屏蔽器的墻上,赫然顯現兩顆細小的釘子。也即,僅用兩顆小釘子懸掛信號屏蔽器。
2024年9月20日下午休庭后,18點左右,洛陽公安以“故意毀壞財物”為由對本人進行了傳喚,由此開始了本人超12小時的通宵傳喚。
洛陽公安將本人帶到了洛陽公安執法辦案中心進行了第一次詢問,本人明確告知辦案人員:1.洛陽中院在律師休息區安裝信號屏蔽器是違法行為,法律禁止未經許可安裝無線設備干擾器;2.本人的行為是制止違法行為,并且關閉屏蔽器的行為是在休庭期間;3.本人需要恢復信號用于辦公和處理家庭事務;4.多臺信號屏蔽器輻射過大,損害人體健康;5.如果信號屏蔽器損害,本人愿意積極賠付。
當天晚上23時左右,辦案人員對本人進行了第二次詢問。因本人所有行為均屬正當,于是本人拒絕配合違法詢問。
一小時后,辦案人員又將本人帶回等待室,準備進行第三次違法詢問,本人依舊拒絕配合違法行為。辦案人員告知傳喚期限延長至24小時。
2024年9月21日凌晨五點過,辦案人員告知本人,以擾亂單位秩序擬作出處罰五日的行政處罰。本人提出復核,暫時未出結果。
9月21日早上7點34分,本人走出洛龍執法辦案中心。
在本人走出洛龍執法辦案中心的當天晚上,也即2024年9月21日晚,其中一名律師助理也被傳喚,事由仍然是“擾亂單位秩序”,僅因其說了一句“可以用手機頂著關”。助理被傳喚超過12小時,9月22日中午才走出辦案中心。
9月23日18點半,洛龍公安再次騷擾,又將律師助理通宵傳喚,此次,傳喚超過24小時,直到9月24日才走出辦案中心。同時,作出處罰5日的行政處罰。
9月27日,洛龍分局對曾武律師進行第二次傳喚,對本人手機進行扣押,在酒店前臺辦理了扣押手續。洛龍分局于9月29日下午六時對本人手機進行了返還。
11月19日對曾武律師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曾武在申請書中詳細說明自己并不構成擾亂單位秩序:
一、洛陽中院在律師休息區裝信號屏蔽器是錯誤的、違法的。律師休息區裝了5個信號屏蔽器,女廁所裝了一個信號屏蔽器,該休息區是律師和家屬辯護人休息時的活動空間,私自裝信號屏蔽器明確違反法律依據,是侵犯辯護人通信權利的行為。
法律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不得對依法開展的無線電業務造成有害干擾,不得利用無線電臺(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四條: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取得許可。
第二十七條: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應當向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取得無線電臺執照。
第七十條: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或者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從事詐騙等違法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本人關閉信號屏蔽器是為了制止洛陽中院的違法行為,沒有擾亂任何秩序
洛陽李偉平案并不屬于重大敏感案件和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洛陽中院在法庭內外采取屏蔽網絡的必要技術措施是違法的。這個“重大敏感案件”有明確規定,正在審理的洛陽李偉平案件并不屬于這個范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四類案件”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二、本意見所稱“四類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重大、疑難、復雜、敏感的;
(二)涉及群體性糾紛或者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與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的類案裁判可能發生沖突的;
(四)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的。
三、“重大、疑難、復雜、敏感”的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對事實認定或者法律適用存在較大爭議的;具有首案效應的新類型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涉及國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等敏感案件”。
綜上,洛陽中院李偉平案不屬于上述四類案件。屏蔽信號違法。
同時,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作出的信息公開答復,明確回復洛陽中院使用信號屏蔽器沒有許可文件,證明了洛陽中院使用信號屏蔽器是違法的。本人關閉信號屏蔽器反而是制止洛陽中院的違法行為,讓手機恢復信號,是維護律師和家屬辯護人合法享有的通訊權利。
此外,9月22日,洛陽中院將律師休息區的信號屏蔽器已經主動關閉,此后也沒有再開啟,這也充分證明了關閉信號屏蔽器并不會擾亂單位秩序。
三、鑒于信號屏蔽器對人體健康會造成影響,本人及時糾正中院違法行為,關閉信號屏蔽器具有正當性。
信號屏蔽器對人的大腦具有傷害性,并且安裝信號屏蔽器應當遠離人體30-50米,然而律師休息區的屏蔽器每隔5米一個,且就在律師休息的沙發頭上,僅僅2米多,本人及時糾正中院違法行為,關閉信號屏蔽器沒有任何問題。
四、根據行政法比例原則,洛陽中院違法在先,本人關閉信號屏蔽器,對曾武律師處罰五日的行政拘留措施,明顯不符合。何況根本不構成、不成立行政違法行為。
最后,曾武向有關部門申請依法維權,維護律師權益,溝通協調洛龍分局撤銷曾武律師的行政處罰,同時曾武律師將依法行政維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王飛律師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律師的法定職責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司法實踐中,律師也是依法治國的守護者,他們試圖在每個案件中推動法律的正確實施,推動法治中國的實現。所以,盡管律師可能會因為司法不公等問題而提出尖銳的批評,但不可否認他們是法治的建設者而不是破壞者。
令人驚訝的是,洛陽警方僅僅因為曾武律師試圖自行關閉律師休息室內未經許可設置且對通信權造成嚴重干擾的手機信號屏蔽器導致屏蔽器不慎掉落這樣一個輕微行為,就要對曾武律師實施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這不得不讓人懷疑這樣的行為到底是為了執法還是對律師的職業報復。法院是人民的法院,作為人民的一份子,去法院辦事,難道法院的任何設施設備都不能碰?一個無心之舉都要上升到治安處罰的高度?于法于理都難言正當吧。
后續如何,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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