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4日,天津市寶坻區政府大門東側發生一起聚眾致人重傷重殘涉惡案件,但由于有保護傘,公安寶坻分局僅對一名涉案人員立案處理,而對多名參與者則以另案處理為名另案不理,將這起聚眾致人重傷重殘涉惡案變為一人故意傷害案。
既然有另案處理說明,就應有另案處理決定,否則這份《另案處理情況說明》的依據是什么?但當受害人向公安機關提出信息公開申請時,卻被告知經檢索沒有此信息,并還告知此申請不屬于政府信息。如果真是無有此信息,那就等于是承認公安機關是在枉法辦案。因為既然是已另案處理,那就本應對另案處理的依據依法留存,并且應具有長期的可追溯性,到任何時候都應是一清二楚,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而似這種變另案處理而另案不理,且還沒有留存任何信息,這不僅是嚴重的瀆職枉法,而且還掩人耳目,把錯案變成永遠的鐵案,還不僅對涉惡者實施了枉法保護,而且責任人也逃避了法律的制裁。目前該案已被枉法保護了長達二十年之久,不僅使被所謂另案處理的涉惡犯長期逃脫了法律的制裁,而且辦案民警至今也無人被追責,不知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對此典型錯案還要保護到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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